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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禹富、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吴云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9)

(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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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禹富,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原告: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禹富,总经理。被告:吴云鹏,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山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镇彬,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禹富、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云鹏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张禹富、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禹富、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禹富、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禹富、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亚萍代理审判员:王献华人民陪审员:叶芹弟

代书记员:王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