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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湖南××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宁波市××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0)浙甬知初字第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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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湖南××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

湖南省长沙市××区××东××鹰大厦××楼××室。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宁波市××网吧,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车站路360弄40号代表人:谢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原告湖南××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网吧(以下简称咪××网吧

)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快乐 ××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某,被告咪××网吧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快乐××公司诉称:原告经合法授权,依法对电视连续剧作品《丑女无敌》(第三季)享有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网吧内设立影视点播业务。经过公证证实,被告向用户提供了涉案电视连续剧的在线播放服务,但被告对此未取得有效授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丑女无敌》(第三季)进行在线播放服务;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庭审中原告快乐 ××公司向本院撤回第一项诉请。

被告咪××网吧未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1.原告提供的权属证据反映的授权情况相互矛盾,不能证明原告已得到涉案电视连续剧作品的完整授权;2.原告提供的公证证据仅证明在公证当时被告网吧提供了在线点播的业务,在此前后是否提供这种服务则没有证据证明,所以被告并不构成在线播放的侵权;3.被告提供的是第三方网站的接入服务,并不提供该网站网页的具体内容,涉案作品来源的第三方网站也并非被告开办。被告作为普通网吧的业主,只能对网站的合法性进行初步的判断,网站内容侵权与否,被告无法进行相应的判断识别,也无法进行编辑删除。且第三方网站是否侵权与被告无关。因此被告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原告快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电视连续剧《丑女无敌》(第三季)正版dvd碟片,拟证明该电视连续剧由湖南电视台与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响巢公司)联合摄制,该二家单位是涉案电视连续剧作品的制片者;证据2.(2009)××证民字第××号 《公甲》,内容为(湘)剧审字(2009)第008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拟证明该涉案电视连续剧由湖南电视台与响巢公司联合摄制;证据3.(2009)××证民字第××号《公甲 》,内容为响巢公司的《授权书》,拟证明响巢公司己经将涉案电视连续剧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了原告;证据4.(2008)××证经字第××号《公甲》,内容为湖南电视台的《授权书》和《说明书》,拟证明湖南电视台己经将其名下享有版权的包含涉案电视连续剧在内的节目之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了原告;证据5.(2010)××证民字第××号《公甲》,拟证明被告未经许可提供了涉案电视连续剧的在线播放服务;证据6.(2010)京求是内民证字第1073号《公甲》,拟证明涉案第三方网站“人家宽频”需要注册、付费以后才能实现点播服务,以及该网站没有取得合法的经营资质的相关情况;证据7. 相关网页打印资料,拟证明电视连续剧《丑女无敌》(第三季 )的首播时间是2009年8月30日;证据8.公乙发票,拟证明原告为取证所支付的费用。被告咪××网吧经庭审质证,对证据1- 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些权属证据相互矛盾,不能证明原告已取得完整授权。对证据5《公甲》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公证系异地取证,由原告代理人进行点播,原告可能己对相关电脑进行了处理,同时认为录像光盘不能完整的反映图像的内容,因此该公甲无法实现原告的证明目的。认为证据6的公甲缺乏关联性,且不具有普遍证明意义。认为证据7并非原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发票上没有具体的公证号,关联性不予认可。

被告咪××网吧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 证据6及证据8的真实性,被告无异议,可以确认。证据1- 证据4可以反映涉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授权情况,证据5系被控侵权事实的公证证据,原告申请被控侵权行为或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并非异地公证,且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被告亦未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被告否定其证据资格和证据效力的依据不足,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证据6可以反映涉案第三方网站“人家宽频”的相关情况。证据7系网页打印资料,反映的涉案电视连续剧的公映时间与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基本相印证,被告没有相反证据,否认其真实性依据不足。证据8系公乙发票,原告关于该笔费用针对本案和(2010)浙甬知初字第237号两案的陈述与客观情况相符,被告没有相反证据,否认其关联性依据不足。关于原告是否取得涉案电视连续剧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完整授权及与之相关的诉权,以及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需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本院将在说理部分详细阐述。根据以上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6年6月15日,湖南电视台出具《授权书》,载明:湖南电视台将所属卫星频道的自有版权及经合法授权的电视节目内容和品牌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剧、音乐、大型活动、综艺节目等)的开发经营权,在有关领域内授权给快乐× ×公司独家经营。其中包括与互联网有关的权利,包括视音频播放、下载等。授权期限为10年,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2007年9月28日,湖南电视台出具《说明书》,载明:湖南电视台已于2006年6月将其自有版权的电视节目和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快乐××公司,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并表示,未经快乐××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任何网站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传播湖南电视台享有版权的电视节目和电视剧。2009年8月28日,湖南省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处颁发了( 湘)剧审字(2009)第008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电视连续剧作品《丑女无敌》(第三季),共44集的制作机构为湖南电视台,合作机构为响巢公司。2009年9月30日,响巢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电视剧《丑女无敌》系列剧由响巢公司与湖南电视台共同投资制作,目前,已经制作完成了该系列剧的第一季、第二季和第三季某某。基于湖南电视台已将该系列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快乐××公司,响巢公司亦同意将该系列剧已经制作完成的第一季、第二季和第三季某某以及该系列剧后续拍摄的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快乐××公司。未经快乐××公司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局域网或者移动通信网络传播该系列节目。对于侵犯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快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法律行动并获得赔偿。快乐××公司提供的电视连续剧作品《丑女无敌》(第三季)正版dvd光盘盘封某某,“湖南电视台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作”。该剧片尾字幕显示“湖南电视台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摄制”。2009年12月24日,原告代理人屈某随同浙江省宁波市信业公证处来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车站路上的咪××网吧内,屈某在公证处人员监督下,在该网吧的电脑上完成以下操作:在网吧前台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上网号,打开随机选定的电脑,输入上机卡上的相应内容,进入电脑桌面。在电脑上将公证处人员提供的u盘与电脑连接,安装公证员事先在公证处下载并存放至u盘内的“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并用该软件对在电脑上的操作过程某行屏幕录像。新建一个w0rd文档,命名为“1224- 08”。点击电脑桌面上的“网吧电影”快捷方式,进入地址为 “e:\网吧电影”的页面,点击页面中的“人家宽频”快捷方式,进入网址为“http://cn.hav0d.c0m”的页面,点击进入页面中的“用户登录”处的“充值记录”,进入“用户基本信息”页面,显示“注册时间”为“2009年2月17日”、“计某某式”为“按整月付费”,最后一次充值时间为“2009年12月6日”,“充值方式”为“网吧加盟”。回到首页,在搜索栏中输入“丑女无敌”,点击“搜索”,结果见电视剧《丑女无敌》,点击“播放”进入电视剧《丑女无敌第三季》播放页面,点击播放电视连续剧《丑女无敌第三季》第三、十三、十九集部分片段,播放过程中,用鼠标拖动播放滑块随机选取播放点进行播放,均能播放。将命名为“1224- 08”的w0rd文档及屏幕录像保存到移动u盘中。断开移动u盘,交回公证员。公证处将上述操作过程某某成某某,并出具(2010)××证民字第××号《公甲》。2010年1月4日,快乐××公司代理人朱某某随同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公证员,在该公证处使用该公证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hav0d.c0m,进入“ 人家宽频”网站页面,在搜索栏输入“丑女无敌”,进入“丑女无敌第三季”页面和相关剧集页面,点击播放,显示“inte rnetexpl0rer无法显示该网页”,同时跳出对话框显示“用户未登录请先登录”。同时,点击“168购买热线人家宽频温州 ”,相关页面反映了“人家宽频”网站“用户充值”业务办理情况。在地址栏输入www.miibeian.g0v.cn,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显示,网址为www.hav0d.c0m的网站,经营者为“缪某某”,备案许可证为“苏icp备06029886号”。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对上述网页进行截屏打印,并出具(2010)京求是内民证字第1073号《公甲》。又查明,原告公证保全的光盘上刻录的被控侵权电视连续剧作品《丑女无敌》(第三季),内容与原告提供的正版碟片的内容一致。还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支付公乙用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 )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湖南省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处颁发的(湘)剧审字 (2009)第008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电视连续剧作品《丑女无敌》(第三季)的制作机构为湖南电视台,合作机构为响巢公司。原告快乐××公司提供的合法出版物- 正版dvd光盘盘封及片尾字幕显示“湖南电视台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联合制作”,可以确认湖南电视台和响巢公司的著作权人身份。2009年9月30日,响巢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该公司同意将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快乐××公司。未经快乐××公司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局域网或者移动通信网络传播该系列节目。同时声明,对于侵犯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快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法律行动并获得赔偿。此外,早在2006年6月15日,湖南电视台即出具《授权书》,载明:湖南电视台将所属卫星频道的自有版权及经合法授权的电视节目内容和品牌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剧、音乐、大型活动、综艺节目等)的开发经营权,在有关领域内授权给快乐××公司独家经营,其中包括与互联网有关的视音频播放、下载等权利,授权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该授权表达了湖南电视台将其自有版权的电视节目和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一定期限内独家授予快乐××公司的意愿。2007年9月28日,湖南电视台在《说明书》中进一步明确了上述授权情况,并表示,未经快乐××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任何网站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传播湖南电视台享有版权的电视节目和电视剧。涉案电视连续剧作品在授权有效期内完成,湖南电视台上述授权应包含涉案电视连续剧作品《丑女无敌》(第三季)。因此,原告提供的正版dvd、《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授权书》、《说明书》等可以作为证明其取得合法授权的初步证据,在被告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本案原告依法享有电视连续剧作品《丑女无敌》(第三季) 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与之相关的诉权。被告关于原告提供的权属证据反映的授权情况相互矛盾,不能证明原告已得到完整授权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传播涉案电视连续剧作品的第三方网站- “人家宽频”作为快捷方式出现在被告经营的网吧的电脑上。原告认为该第三方网站快捷方式系被告从互联网上搜索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并设置于桌面,被告则认为该快捷方式系网吧用户自行设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2009年12月24日在被告处公证保全的光盘反映,随机使用该网吧电脑登录该第三方网站,显示的“用户基本信息”反映了“注册时间”为“2009年2月17日”、“计某某式”为“按整月付费”,最后一次“充值时间”为“2009年12月6日”,“充值方式”为“网吧加盟”。上述注册、充值情况与网吧为其用户提供上网便利而以机构名义整体注册付费的客观实际更为吻合,被告认为该快捷方式系网吧用户设置,与客观常理不符,且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认为宁波市信业公证处的公证仅能证明公证当时的情况,对此本院认为,因公证的时间及公证过程中使用的电脑均随机选定,故该公证证据应当足以证明被告网吧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点播服务,而不限于公证当时。被告的观点有悖常理,不予采信。本案被告咪××网吧系专门提供上网服务的营利性机构,其在经营活动中承担的注意义务应高于其他个人或家庭等终端网络用户。同时考虑到被告只是提供上网服务的经营性场所,本身并不提供信息服务,因此,在本案中被告的注意义务的标准应当是合理的注意义务。被告作为网吧经营者,应当知晓对包括涉案电视连续剧在内的影视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该第三方网站的经营者系个人,该网站并未在显著位置标注icp经营许可证编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方网站已取得上述许可证,或该第三方网站在互联网上传播涉案电视连续剧作品已得到权利人授权的相关证据。被告应当知道第三方网站传播的涉案电视连续剧作品属于侵权作品。被告作为提供与网络服务有关的专业经营者,对该第三方网站的合法性、网站的资质疏于审查,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网站信息网络传播涉案电视连续剧作品已获得授权,被告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此外,被告将其以注册付费或其他方式获得的第三方网站设置为快捷方式,并成为该网站的固定用户,该行为为网吧用户与侵犯他人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第三方网站之间架起了桥梁,使得网吧用户只需点击该图标,无需注册、付费、登录,便可直接访问该第三方网站观看涉案被控侵权电视连续剧作品。被告的行为客观上扩大了第三方网站传播影视作品的范围和后果,也吸引了更多用户到该网吧上网,使网吧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被告的行为对涉案第三方网站未经授权即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电视连续剧作品的侵权行为构成帮助,并由此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民事责任。被告咪××网吧关于其主观上无过错,不构成侵权的抗辩不能成立。关于本案的侵权赔偿数额,因原告未提供其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电视连续剧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上映档期、网吧的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数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市××网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 已包括诉讼合理支出);二、驳回原告湖南××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南××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3元,被告宁波市××网吧负担27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398000101040006575515001,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王玉飞审判员:毛明强审判员:谢颖

代书记员:沈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