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尹帮武聚众斗殴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洞刑初字第24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聚众斗殴文书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帮武,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洞口县看守所。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刑诉(2013)第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帮武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尹帮武认罪,且征得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斌出庭支持诉讼,被告人尹帮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4日晚,同案人戴某某、欧阳某某、杨某(均已判决)等人因欧阳某某等人将唐志容强行带走的事情与被害人唐某甲、吴某、肖某、唐某乙一方发生冲突,后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尹帮武从洞口县城“马天利酒吧”内出来后,见戴某某、杨某、欧阳某某与对方正在打斗,便上前帮戴某某、杨某一方的忙,与欧阳某某、“旱宝”(身份未查实)一起围着唐某乙进行殴打,唐某乙逃走。同案人杨某则从身上掏出一把匕首朝被害人唐某甲左臀下部刺了一下,唐某甲便逃往“6加1”马路对面,被告人尹帮武及同案人戴某某、杨某等人则追上唐某甲并对其拳打脚踢,戴某某从杨某手中要过匕首并朝唐某甲右背部脖子下面位置及大腿内侧部位各刺一刀,尔后被告人尹帮武等人逃离现场。被害人唐某甲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唐某甲系右侧股动、静脉离断伤并大失血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尹帮武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共同作案人戴某某、杨某、王某等人的供述;法医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害人照片;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邵中刑一初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户;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帮武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尹帮武归案后,能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尹帮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第一款(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帮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谢丽华代理审判员:郑析军人民陪审员:袁剑青

书记员:李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