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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鄂谷城刑初字第00047号

(2013)鄂谷城刑初字第00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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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聚众斗殴文书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甲。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2年5月18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某甲。被告人鲁某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2年5月18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杜某。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2年5月18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程某。被告人李某甲。

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住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三合村**。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被原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5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2年5月18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第一看守所。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刑诉(20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乙、鲁某甲、张某甲、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某、代理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乙、鲁某甲、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杜某、刘某甲、程某,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因需要补充侦查,谷城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鲁某甲、鲁某乙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2、此案因民间纠纷引起,对方也有一定过错。3、案发后,二被告人的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某甲受邀约参与本案。2、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4日,被告人鲁某甲的父亲鲁某丙与邻居陈某甲的妻子证人五,因鲁某丙扔石头是否砸到陈家的农用车而发生纠纷并相互辱骂。被告人鲁某甲与鲁某丁(另案处理)等人得知后于次日中午与其父鲁某丙、其母胡某甲及丁某、胡某乙等人来到陈家门前稻场处。被告人鲁某甲在稻场喊陈某甲出来。胡某甲与陈某甲的妻子证人五在路边相遇后说:“昨天你不是张扬的很吗,今天来打你的”,即上前打证人五一耳光。随后二人相互厮打。证人五将胡某甲打倒在地,胡某乙见状捡一扫帚上前打证人五。陈某甲看见证人五与胡某甲和胡某乙厮打在一起,便上前帮忙。丁某拦住陈某甲说:“胡某甲一个残疾人能叫你媳妇打好很”。陈某甲不依,挣脱后与丁某及被告人鲁某甲、鲁某丁撕扯在一起,鲁某丁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陈某甲右肩划伤。陈某甲捡起斧子举起说:“你们今里都不想活了,看你们哪个再来搞”。证人四见儿子陈某甲手里举着斧子便上前去夺。被告人鲁某甲等人也上前将陈某甲抱住,陈某甲用斧子将被告人鲁某甲的头部砸伤。被告人鲁某甲便与鲁某丁、丁某对陈某甲拳打脚踢。陈某甲的母亲证人三,上前抱住鲁某丁的腿,鲁某丁用手掰开证人三手后,将证人三踢倒在地,并用脚朝证人三胸部腰部踢。后双方在被他人劝阻后各自离开。证人三、陈道强受伤后到谷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证人三损伤属轻伤,陈某甲多处软组织皮肤裂伤,损伤属轻微伤,鲁某甲损伤属轻伤。后谷城县公安局庙滩派出所多次调解。欲化解双方矛盾未果。2012年5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鲁某乙接到其母胡某甲的电话,胡在电话中称:“刚才邻居陈某甲家来人闹事,将盘子、碗都砸碎了,还打了我一巴掌”。被告人鲁某乙即驾一黑色轿车赶回庙滩,前往陈道强家。在陈家稻场上拿起一把椅子砸在陈家的堂屋里,后又分别给胞弟被告人鲁某甲和堂弟鲁某戊打电话说:“喊五十个人来,叫陈家房子铲平,到医院打得陈某甲下跪”。被告人鲁某甲接到电话后,即请被告人张某甲帮忙。被告人张某甲又喊被告人李某甲等8人租乘两辆出租车赶到谷城县庙滩镇街上。鲁某戊接到电话后也邀约数人租乘一辆出租车赶到庙滩镇。当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鲁某乙与其舅舅证人六和胡的朋友洪某甲在庙滩镇街上与被告人鲁某甲、李某甲,张某甲等十余人汇合。被告人鲁某乙对来人说:“砸我家的人现在住在谷城县医院,到从谷城县医院去找他”。当日下午1时30分,被告人鲁某乙、鲁某甲、张某甲、李某甲等二十余人分坐4辆车来到谷城县人民医院。被告人鲁某甲等十余人在该院住院部楼下等候,被告人鲁某乙、张某甲、李某甲和证人六、洪某甲一起来到住院部八楼,见病房里只有陈某丙强母亲证人三,被告人鲁某乙即问陈某丁:“陈某甲呢?”证人三说:“陈某甲出去了”。证人六即对证人三说:“我是来做好事的,给你们出点药费,你们出院,你们不干,今天上午陈某甲叫人砸了我姐姐家里的东西,又打了我姐姐,你们也不要把事情闹大了,不要逮了鲁家的人。这事赔点钱,私下解决。你们不听,后果自负”。随后,被告人鲁某乙等人下楼来到停车场,被告人鲁某乙告诉被告人鲁某甲没有找到陈某甲。此时被告人鲁某乙看见陈某甲的哥哥陈某乙的车停在停车场,即给陈某乙打电话问其在哪儿,陈某乙说在病房里。被告人鲁某乙,鲁某甲、张某甲、李某甲和鲁某戊又来到住院部八楼,见陈某甲在病房内。被告人鲁某乙质问陈某甲为啥叫人砸其家中东西。陈某甲称没有。被告人李某甲上前对陈某甲说:“再犟”,并打陈某甲一耳光。陈某乙站在病房门口给来人上烟;被告人张某甲打掉陈某乙递过来的香烟,并打其一耳光。陈某乙的妻子刘某乙质问被告人鲁某乙为何撵到医院打人?被告人鲁某乙说:“我想搞,就是要搞陈某甲”。此时县人民医院医生及医院保安听到吵声后前来制止,被告人鲁某乙、鲁某甲、张某甲、李某甲等人才离开病房。十余分钟后,被告人鲁某甲、张某甲、李某甲再次到病房和陈某甲等人争吵,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又各打陈道强一耳光后离开县医院。当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鲁某乙、鲁某甲请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等二十余人吃饭,准备饭后再回到庙滩“站场子”。证人六见人多怕控制不住场面,遂打电话给庙滩镇檀树湾村书记吴某并请吴给派出所打电话报警。当被告人鲁某甲、鲁某乙、张某甲、李某甲等人分乘4辆车行至庙滩镇檀树湾村路段时,被闻讯赶来的庙滩派出所民警及檀树湾村干部拦截。并将被告人鲁某乙、鲁某甲、张某甲,李某甲抓获。另查明,证人三受伤后住院治疗花医疗费29409.02元,陈某甲住院治疗花医疗费20180.02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鲁某甲、鲁某乙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证人三、陈某甲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证人三、陈某甲各项损失14万元,同时对引发本案的土地纠纷达成协议。证人三、陈某甲书面请求人民法院对四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上述事实:1、证人一证实,2012年5月11日8点多钟,我回家看到胡某甲家停一辆车。当天中午10点多钟,我上街回家后接到胡某甲电话说:有人在她家闹事,让我到她家去一下。随后我骑摩托车到她家,鲁某丙、胡某甲都在家里,我问是啥事,她说:上午有六七个人来她家找事,来人首先问是不是鲁某甲的家,胡某甲说是的,又问胡某甲你打人的儿子呢,胡某甲说不在家。来人又要求让她的儿子出来见个面,胡某甲仍说没有在家,来人说敢打人,还怕出来见面。胡某甲说闹事的已经走了。2、证人二证实,2012年5月5日下午一点多钟,我正在陈某甲屋里吃饭,听到外面吵架,我端碗饭和陈某甲一起出来,刚出来,看到穿红色衣服的和穿黑色衣服的人同陈某甲拽推,争吵打起来了。陈某甲拿了一把斧子,这两个人抓住陈某甲,接着又来了两个人一起围住陈某甲。陈某甲举斧子将鲁某甲砍伤。证人四把斧子夺了下来。3、证人三证实,2012年5月4日下午,鲁某丁的父亲鲁某丙在我家旁边的地里锄草,将石头砸到我家车上,为此,我儿媳证人五与鲁某丙,胡某甲吵骂了一下午。后胡某甲打电话给鲁某己(鲁某甲)、鲁某丁回来打架。次日上午,我看到儿子陈某甲被鲁某己、鲁某丁和另外三个不认识的人分别穿红,白,黑三色衣服的人围住。我去拉鲁某丁被鲁搡到一边,我抱住鲁某丁的腿,不让他去打陈某甲,鲁某丁掰我的手将我弄到地上,并用脚踢我。这时,我儿子陈某甲从地上爬起来跑了。鲁某丁去追陈某甲,我卧在地上不能动,后来民警出警才将我弄到县医院治疗。除了鲁某丁之外,没有别人打我。5月17日中午,陈道强在县医院接到一个电话说有人来闹事后,就出病房躲去了。下午1点多钟,鲁某乙、鲁某甲、证人六等人闯入病房里,证人六对我说,我是做好事的,给你们出点药费,你们出院,你们不干。今天上午陈某甲叫人砸了我姐姐家里的东西,又打了我姐姐,我也发了脾气,你们不听,后果自负。胡又问我小强呢?我说买饭去了。鲁某乙说下去搞。过了一会儿,陈某甲进入房里,大儿子陈某乙和其妻刘某乙也到病房里。我对陈某甲说了鲁某乙、鲁某甲、证人六来房间里情况后,鲁某乙、鲁某甲就带人闯入病室。鲁某乙指着陈某甲说,在这儿,就是他。一高个抓住陈某甲的头发就打,陈某乙拿烟给一个矮个男的发烟,矮个男的把烟打掉,接着又是一拳头打在陈脸上。刘某乙质问鲁某乙为啥撵到医院里打人。鲁某乙说,我想打,搞的起。刘某乙说就没有王法了,鲁某乙要打刘某乙时被陈某乙劝出屋外。医院来人把鲁某乙等人劝走。好几分钟后,又来了十几个人,鲁某甲对陈某甲说,先准备给个面子,现在就是来搞你,带几十人来,报警也好,请人也好,我还是搞你,只要你敢动一下,叫你朝死处搞。陈某甲说,人已经叫你搞成这样子,随你胳膊酸。一高一矮的二人说说,犟,两人各打陈某甲一耳光。随后警察来到现场和医院保卫科的人把他们劝走了。4、证人四证实,2012年5月4日下午,为鲁某丙扔石头,胡某甲打电话给鲁某己(鲁某甲)、鲁某丁。次日下午,鲁某己,鲁某丁回来把我儿子陈某甲、媳妇证人三打伤了。我看到陈某甲身上有血,挣脱后拿了一个斧头对鲁某己等几个人说,看哪个敢再搞。我害怕出事,把斧头夺了下来。鲁某己、鲁某丁等把陈某甲推拽到路上拳打脚踢。陈某甲从地上爬起来往屋里跑对我说报警,警察来了将陈某甲和证人三送到医院。5、证人五证实,2012年5月4日下午,为鲁某丙扔石头,我和鲁某丙、胡某甲对骂了一下午。胡某甲打电话给在襄阳干活的鲁某己、鲁某丁让他们回来打架。次日下午,看到鲁某丁、鲁某己带了三个不认识的男人往我家里走。胡某甲朝我走来对我说,昨天不是张扬嘛,现在来打死你。我还嘴说,你打,打死我,胡某甲上来就打了我一巴掌。我拽住她摁倒在地上,她伸手抓破了我脸,我和她对打。这时我听到稻场有人说,在门前搞不过脚,拖到河里把胳膊和腿断一只。我听到这话就往稻场跑,看到四五个人围着陈某甲推打。我过去扯鲁某丁,我婆母也在扯穿红衣服的人。陈某甲从地上捡了一个斧子扬起来了,鲁某丁、鲁某己和那三个人都散开了。我公公证人四去夺斧子中,斧子向后一下,把鲁某己头砍伤了,证人四把斧子夺了下来。鲁某己、鲁某丁和那三个男人拽住陈某甲向河里推,还说往死里打。在往河里拖的过程中还不断的打陈某甲的头。我从地上捡一个棍子打鲁某己、鲁某丁,胡某甲拿了一个棍子打我的腿。我妈证人三看到儿子陈某甲被打、被拖,过去拦,抱住鲁某丁的腿,鲁某丁一脚将证人三踢倒地上,然后用脚踢她的胸,腰部。6、证人二证实,2012年5月5日,我看见穿白衣服和黑衣服的人来了,陈某甲去捡斧子。这两个人就把陈某甲抓住,双方就打起来了。陈某甲举斧子搞伤了一个人后,证人四把斧子夺了下来。这四个人把陈某甲往稻场下面拉。7、证人六证实,2012年5月17日早上,我堂姐胡某甲打电话给我说,陈某甲把她家里的东西砸了。我到她家问她咋回事,这时刘警官等人也来了。刘警官正问情况时,鲁某乙开车也回来了,鲁听说后就说要搞陈某甲,当时就打电话给鲁某甲等人。中午在庙滩街上吃饭时有一、二十人,下午到县医院去找陈某甲,上楼只有四个人。我上去劝陈某戊早点出院,不要把事情闹大了,去的人打了陈某甲耳光。我怕人多会出大事,就给村书记打电话,让报警。8、法医鉴定,证实证人三肋骨骨折,属轻伤;陈某甲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鲁某甲左额骨骨折,属轻伤。9、报警记录、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均证实案件相关情况。10、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害方谅解四被告人及请求司法机关对四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10、四被告人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乙、鲁某甲、张某甲、李某甲聚众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本案因民间纠纷所引发,被害方在处理纠纷过程中也存在相应的过错;被告人的亲属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化解了原有的相邻矛盾,得到相对方的谅解。综合考虑四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和社会危害性及案发后当庭自愿认罪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3年7月17日止)。二、被告人鲁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3年6月17日止)。三、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3年6月17日止)。四、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3年6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汉东审判员:李斌人民陪审员:周玉启

书记员:孙合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