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涛,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孝昌县。2013年5月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临时羁押,同年5月11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孝昌检诉字(2013)第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涛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朝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日上午,孝昌县季店乡双合村村民吉某因做房子一事与本村村民王某1等人发生纠纷,吉某和哥哥王某2找到时任村干部的王文涛,要王文涛找李某(已判刑)带人出气,王文涛因觉得王某1平时总跟自己过不去,即到孝昌县找到李某,指使李某带人去打王某1,并说打出问题由他负责。李某遂邀约何某3等人,由李某携带催泪瓦斯、玩具手枪,开车到双合村,对王某1进行辱骂,王某1与其理论时,李某先用催泪喷雾器对王某1眼部喷雾,后其他几人对王某1拳打脚踢,将王某1打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文涛的供述证实:2011年3月1日上午9时左右,我湾的老书记王某2和他的媳妇杨秀英,王某2的兄弟王小平和他的媳妇吉某一行四人来到孝昌找我,吉某就对我说:你知不知道李某住在哪里,他的电话你知不知道。我当时就说:我知道李某的电话,你们找他有什么事情。吉某告诉我说:我家里做的院墙被湾里的人扒了,你帮忙我找李某去湾里看一下。我听她说了后,当时就打李某的电话,我问他在什么地方,李某告诉我说在阳光大酒店里,我在电话里告诉他,我们找你有事,李某当时叫我到阳光大酒店来。我们几个人一起来到阳光大酒店的大厅里,在大厅里等了几分钟,李某一行四人来到大厅里,吉某就对李某说:我家里做的院墙被人扒了,你去我湾里问一问,他们为什么要扒。我当时也对李某说:你是应该去看一看,扒院墙的人是很有一点邪,你带人去打,不怕的,打出了事是我的,我负责。李某听我说了后,就带了几个人开车去我湾里了,我当时没有和他们一起回我湾里,在湾里是怎么打的我也不知道。后来听说李某他们去后用胡椒粉喷了的,我们湾的人被喷伤了,我们湾里的人把李某的车子砸了。我知道那几个人在湾里说了我的坏话的,也经常在上级政府告我的状,我对他们也有气,也想打他们。(二)同案犯供述同案犯李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3月1日早上10点钟左右,我正在阳光大酒店睡觉,接到王文涛的电话,他问我在哪里,我说我在阳光大酒店睡觉,他说要找我有事,我就下到一楼,和我一起下来的还有跟我一起玩的何某4、何某3、何某5等人,就看见有我的二姨叔王某2、王文涛、四姨叔王小平的老婆,另外一个我不认识的人。二姨叔王某2对我说:你姨叔的地基被人扒了,你赶快喊几个人回去看看!王文涛当时也对我说:你带几个人回去,见了湾里的邪的人就打,照脸打,打了没有事的。我当时就对王文涛说要是打出事来了怎么办,你要负责的。王文涛说:没有事的,出了什么事我负责,你带人回去打就是了,出不了什么事的。于是我就喊了何某3、何某6、何某4和我的二姨叔王某2和二姨叔王某2的老婆几人一起坐我的蓝色天马的越野车,另外我车上也随时准备的一瓶催泪瓦斯和一个假手枪也带上了。我开着车顺着107国道到,后到双合村。到那后我就去我三姨叔家里,我们的人到了后就看见我的几个姨叔在与对方不知道名字的人在对骂,对方估计是一对夫妻,年龄40岁左右,我对着那两个人说道:这不管你屁事,骂什么!我说完就将车上拿下的一瓶催泪瓦斯对着对方男的脸部喷了一下,何某6、何某4冲上去朝对方那个男的打了几拳并且踢了几脚,将那个人打倒后我就把我随身带着的那把假手枪掏出来对着对方说:你们别搞了,再要搞的话我不会让你们好过的。(三)证人证言1,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1日上午,我和李某等人在阳光大酒店,李某突然接到一个电话,李某就到阳光大酒店门口,我随后就跟了下去,看到王文涛等人,王文涛对李某说:你姨叔的地基被人扒了,你马上带几个人回去,见了湾的邪的人就打,照他们脸打,打了也没事。李某说:打出事来怎么办,那你要负责任的。王文涛说:没有事,打出问题我负责,你只管带人回去打。2,证人郑某、何某2的证言,均证实何某1所述事实。3,证人吉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1日上午,我和我的大哥王某2找到村书记王文涛,向他反映湾里有人扒了我家的院墙,王文涛听后问我是谁扒的,我告诉他扒院墙的几个人,王文涛说:那几个人是有点邪,经常在上面告我的状,是要找人教训他们一下。说了后,王文涛就打电话找人,我们就一起来到阳光大酒店的大厅里,见王文涛找的人是李某,我认识李某,他和我家里是亲戚。我就对李某说:我在湾里被人欺负了,我家里做的院墙被人扒了,你说我怎么办。王文涛接着说:你应该去湾里看一看,你们又是亲戚,扒院墙的几个人是有点邪,经常在上面告我的状,你带人去教训一下他们。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吉某所述事实。5,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王某1被打伤的事实经过。(四)受害人陈述受害人王某1、高某的陈述,证实受害人王某1被打伤的事情经过。(五)济南铁路公安处刑警大队的抓获经过,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的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文涛于2013年5月6日被抓获并被羁押。(六)有被告人王文涛的户籍证明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涛为泄私愤,指使他人纠集多人殴打受害人,且将受害人殴打致伤,属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文涛辩称其没有让李某带人去打王某1,也没有说打出问题由其负责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文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证实其指使李某带人殴打王某1,且与同案犯李某的供述相吻合,还有吉某、王某2的证言,以及何某1、郑某、何某2的证言相印证,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辩称已经赔偿王某1的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文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邓小零审判员:罗如乔人民陪审员:余仁俊
书记员:沈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