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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曲发俊聚众斗殴罪,曲发俊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和刑初字第00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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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聚众斗殴文书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发俊,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汉族,无业,家住安徽省和县。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4月20日被北京市海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8年12月10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0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和县看守所。

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3)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发俊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峰、谢帆、被告人曲发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聚众斗殴罪2011年10月上旬,王云根(已处)在得知偰祖虎(已处)等人在和县历阳镇十里街道周边开设赌场后,指使王常光(已处)出面到偰祖虎等人赌场中抽取干股。王常光通过电话联系,与嵇世强(已处)到赌场谈判等方式要求在偰祖虎的赌场抽取干股,均遭偰祖虎拒绝。后王云根安排王常光纠集人员、携带凶器、并借一把枪支前往和县准备砸掉偰祖虎等人的赌场。2011年10月16日中午,王常光喊嵇世强开车送其到唐伟处借到一把双管猎枪及三颗子弹。下午2点钟左右,王常光、罗文强、宋天翔、沈鑫、霍声磊(均已处)等人一同前往和县。后王常光电话联系嵇世强,要求取回暂放在嵇世强处的长矛,嵇世强遂安排苏红(已处)将长矛送至王常光等人所在的马鞍山市桃园路新干线网吧,王常光邀集嵇世强、苏红一道前往和县,并将三颗子弹暂放苏红上衣口袋中。后王常光、刘礼亮等八人乘坐两辆出租车前往和县。同日下午3、4点钟左右,王云根在马鞍山市电话联系夏天(已处)一同前往和县,约偰祖虎在历阳镇“大锅饭庄”谈判,后改在海峰中学门口见面,之后前往桃花坞广场附近的皖闽茶楼进行谈判。当晚9、10点钟左右,王云根、夏天与偰祖虎等人谈判未果,偰祖虎等人先行离开。此时,被告人曲发俊和金广宝(已处)等人送汤相光到皖闽茶楼,之后驾车前往李家兵、王后武、汤小军(均已处)等人所在的“疯狂烧烤店”吃夜宵。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现有人持刀在车后追赶,金广宝打电话将情况告诉汤相光,汤相光又打电话给汤小军,后李家兵、汤小军等人赶至桃花坞广场。王云根、夏天离开皖闽茶楼后与王常光等人会合,先后将王常光等人带至历阳镇龙潭南庄小区、桃花坞广场、佳禾花园小区,并电话联系李家兵、王后武等人赶至佳禾花园小区后,双方人员共同前往水云间茶楼。期间,汤小军、周祥军也赶到水云间茶楼。在水云间茶楼商议一段时间后,王云根带人前往十里街道,在向王后武借车未果后,王云根驾驶自己的沃尔沃牌越野车带夏天、王常光、霍声磊、沈鑫等人先行携带长矛、猎枪前往十里街道。王云根带人离开后,李家兵也带人开车赶往十里街道,李家兵、汤小军、周祥军、刘礼亮、宋天翔、罗文强坐上王后武的别克牌轿车,被告人曲发俊及金广宝、宋仁兵等驾驶租来的车子一道前往十里街道,在金城米业附近与王云根等人汇合,王云根、夏天、沈鑫、霍声磊手持长矛,王常光抱着猎枪,被告人曲发俊和宋仁兵、李家兵、金广宝等人持矛、刀,一道前往十里老街道。王云根一方与偰祖虎一方在十里农家苑后门口附近相遇,双方发生斗殴。王云根叫王常光开枪,在王常光朝天开了一枪后,王云根拿走王常光手中猎枪朝偰祖虎一方的人群射击,后偰祖虎一方人群跑散,王云根一方追赶至“五星粮油加工厂”。后尹元成、尹某、马文、偰祖虎被迫躲进“五星粮油加工厂”厨房,并从厨房内用玻璃瓶等朝门外砸,以阻止王云根等人进入。王云根等人围在厨房门口,多次试图冲入厨房,后夏天一脚将门踹坏,王云根、李家兵、夏天等人冲进厨房内戳打尹元成、偰祖虎、尹某。被告人曲发俊等人站在厨房门口。之后王云根、李家兵等人离开现场。返回后,李家兵将作案用猎枪和矛交给汤小军保管。在王后武、汤小军、周祥军送李家兵到锦江宾馆拿物品途中,得知对方打斗人员死亡,汤小军遂叫周祥军去把枪扔掉,后周祥军将枪扔到蓑衣桥右侧水下。2011年11月3日侦查人员在汤小军的指认下从乌江镇蓑衣桥水下起获嘉陵牌12号枪支一把。经鉴定,该猎枪具备枪支性能,现场提取的两枚猎枪弹壳系该猎枪发射。打斗过程中,双方均有人员受伤。其中,尹元成右股静脉被戳破裂,经鉴定系右股静脉破裂致大失血死亡。(二)寻衅滋事罪2011年10月7日晚,被告人曲发俊和金广宝等人在和县历阳镇帝豪音乐会所五楼包厢唱歌,期间在帝豪音乐会所二楼唱歌的杨明到该包厢找正在服务的女服务员王昌红,引发曲发俊不满。在王昌红将杨明拉下楼时,金广宝和曲发俊一道追至楼梯口殴打杨明。杨明被打回到二楼包厢又准备到五楼包厢找金广宝、曲发俊等人,后听服务员说金广宝等人已经到一楼大厅结账,杨明即到操作间拿了一把菜刀追至一楼大厅,欲砍击金广宝、曲发俊等人。在杨明手中菜刀被曲发俊等人夺下后,曲发俊等人继续殴打杨明。曲发俊持伸缩警棍、金广宝持匕首、李著峰持玻璃瓶对杨明实施殴打,致杨明身体多处受伤,并将拉架的杨明的朋友贾婷、贾臣斌打伤。经法医鉴定,杨明的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曲发俊于2013年9月20日向和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曲发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及证人偰祖虎、高某、张某、马某、尹某、吴某、汪某、徐某甲、王某甲、孙某甲、许某、汤某、戴某、王某乙、孙某乙、陈某、徐某乙等人的证言,有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各被告人及相关人员以及辨认作案现场、丢弃作案工具、现场照片、搜查笔录、(2001)海刑初字第00604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2013)和刑初字第00185号刑事判决书、(2013)马刑初字第00036号、第00041号刑事判决书、(2013)和刑终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发俊受人之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曲发俊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也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曲发俊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曲发俊与同案人的作用基本相当;被告人曲发俊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案发后,被告人曲发俊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投案自首。被告人曲发俊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故本院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曲发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曲发俊的刑期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程政审判员:张炫人民陪审员:汪自戎

书记员:孙琼速录员汪海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