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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雁江刑初字第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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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聚众斗殴文书

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撤销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之缓刑部分,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资雁区检刑诉(2013)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在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曾学辉人民陪审员:余茂祥人民陪审员:邱国辉

书记员:马秋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