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左晓俊,曾用名左俊,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永新县,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员。2012年7月31日被抓获羁押,同年8月2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玉田县看守所。辩护人高景岗,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黄刚,系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郑会忠,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审理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左晓俊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玉刑初字第007号刑事判决。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庆卫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左晓俊及其辩护人高景岗,被害单位唐山挨个来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郑会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审被告人左晓俊犯职务侵占罪一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3)玉刑初字第00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健代理审判员:王振峰代理审判员:陈宝聚
书记员:刘丽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