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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孟斌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宿中刑二终字第0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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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职务侵占文书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斌,曾用名孟红兵,江苏省江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2年8月4日被姜堰市公安局抓获,同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启东,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斌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洪刑初字第0104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孟斌有期徒刑五年;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六千四百八十元,返还被害单位。原审被告人孟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坡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孟斌及其辩护人杨启东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泗洪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孟斌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泗洪县人民法院(2013)洪刑初字第010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泗洪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海峰审判员:罗红兵代理审判员:戴建军

书记员:王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