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二审 · 2013

郭某某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佛中法刑二终字第33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职务侵占文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佛山市顺德区锐智实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12年7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饶熠、林志荣,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98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审被告人郭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郭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98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静

代理审判员:古加锦代理审判员:刘辉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