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文东,男。辩护人陈XX,广西XX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文东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港北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文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献华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王文东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北京百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于2008年3月20日经股东会议决议在广西贵港市成立分公司,聘任王文东为分公司负责人,聘期三年,自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2008年3月31日北京百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经工商批准注册成立,分公司的所有开支由分公司向北京公司申请拨付。2008年7月北京公司在广西农垦西江产业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新能源项目,并于2009年7月17日根据分公司的申请将办理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证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54726元转入分公司银行账户。同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文东以支付贵港市国土资源测绘院土地定界测绘费名义,指使分公司出纳陈某某开出银行转账支票从分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转出金额共计24577元到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郑某某在中国建行的个人账户。同月30日,王文东从郑某某帐户提取该笔款项,并到贵港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支付测绘费18598元,随后伪造三张金额合计为24577元的测绘费发票回分公司报帐,从中侵占公司资金5979元。2010年2月20日,王文东没有按照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资金使用权限规定,在没有报北京公司审批的情况下以支付劳务费名义,指使分公司出纳陈某某开出银行转帐支票,把北京公司汇到分公司用于办理土地证的款项254726元中的222000元从分公司银行帐户转到其个人在中国建行的帐户,并于同月22日,支付36800元用于个人购买一辆松花江牌小客车。事后王文东利用二张虚假发票(发票代码是245000901403,发票号码分别是00996303、00996304)以支付广西贵港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砌墙、填土方等基础施工工程项目款的名义,在分公司财务报帐。北京公司发现王文东的上述行为之后,遂于2010年2月份停止支付分公司的所有经费开支,并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开除王文东及分公司的陈某某、黄某某等人的书面决定,分公司于同年5月25日收到该开除决定的传真。在北京公司停止拨款后,王文东以分公司名义支付从2010年2月份至5月25日分公司的员工工资、办公经费和日常开支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9780元,并另行记账。另查明,为顺利开展公司在位于贵港市西江产业工业园区的新能源生产项目,2009年3月,分公司聘请一名兼职高级工程师赵某某。2009年8月27日,北京公司同意了分公司制作的基地挡土墙工程总量及总造价预算方案之后,分公司先后于2009年11月24日、12月13日与王某某签订了《挡土墙工程承包协议》和《土方工程承包合同》。2009年12月19日,北京公司的董事长秦某某到分公司视察工作时,发现基础工程质量有严重问题,分公司对工程进行整改。同年12月22日,分公司向王某某发出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2009年12月29日,王文东违反北京公司所批准工资额度,以分公司支付工资的名义发放2万元给赵某某。2010年1月19日,经有关部门对整改后的基础工程进行检验,认为符合质量标准之后,分公司于2010年2月1日向北京公司打了《挡土墙整改情况报告》,申请北京公司支付整改工程追加投入的88600元工程款,北京公司拒绝支付该笔款项。同年2月10日,王文东以分公司的名义在贵港市米罗咖啡店里支付给王某某工程款8万元。综上,被告人王文东两次采用虚假发票报销的方法,共套取北京公司资金227979元,扣减其未经北京公司批准,擅自以分公司名义所支付的款项129780元,余款98199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购买汽车等开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秦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是北京百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现该公司是其儿子秦X作法人代表。2008年3月31日北京公司在贵港市成立了广西分公司,任命王文东做负责人。广西分公司是由其总公司100%控股,分公司的所有费用都是其总公司提供,分公司没有资金。公司内部有一套财务管理制度,分公司的开支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去做,所有开支都要先报告和批准,再进行支付,每月均要做财务报表给总公司看,有申请开支表和批复及日常开支的发票。分公司的所有开支,全部是总公司支付的,包括分公司员工的工资、办公经费等均是由总公司支付,直到2010年1月份止,分公司成立之初,北京公司就购买了办公用品,还汇有备用金,不存在王文东垫支的情况。2008年7月10日,其北京公司通过贵港市招商引资,到贵港市西江农场工业园区投资生产太阳能电池板的项目。总公司根据分公司的申请报告,于2009年7月16日汇款给分公司254726元作为办理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证费用。2010年2月份其看报表时就发现土该款已被王文东挪作支付工程款,并开了两张支付工程款的发票,后经其总公司调查发现是假发票。总公司根据王文东于2009年9月27日提出的申请,将测绘土地界定费24577元转账到分公司,后来经其了解,分公司于2009年10月30日传真到总公司的三张测绘院发票也是假发票,测绘院实际只开一张收取测绘费是18598元的发票,不可能开三张发票,王文东从中侵占公司5979元。2009年8月27日,其根据王文东的申请报告,审批同意建设基地挡土墙工程。2009年12月19日其从北京到贵港发现工程按进度完成并且质量很差,其要求停工,重新整改,并要求分公司员工写检查,分公司员工不执行,于是总公司从2010年2月份开始就不再支付分公司员工(包括赵某某)的工资及其他办公经费。2010年2月1日,王文东打报告说挡土墙已经完成整改,要求总公司支付整改费8万多元给王某某。因其到贵港检查发现所建的挡土墙还是原样,所以总公司也就没有支付工程款给王某某。后王文东和王某某私下签有一份填土工程协议,王文东事先没有向总公司报告,总公司也不知道此事。工程师赵某某每月工资1500元,都是总公司支付的,王文东从没向总公司申请过要给赵某某工资差额2万元,也没汇报过支付8万元工程款给王某某。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北京百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个经理,北京公司于2008年3月在贵港市成立广西分公司,并任命王文东为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分公司的人员都是由王文东负责安排,分公司的所有资金是总公司负责,由王文东把关向总公司申请,然后总公司批准拨款。总公司不知道王文东与他人签订基建工程合同和支付8万元工程款的事。按规定,工程完工后,分公司应该报告总公司,总公司派员验收合格才拨款,因为分公司的所有开支全部是经过公司核准报销才有钱。总公司有足够的资金保障分公司的运转,不存在王文东垫支的情况。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以其个人名义,先后于2009年11月23日和12月13日,与北京百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分别签订了《挡土墙工程承包协议》、《土方工程承包合同》,承包该公司在贵港市西江工业园区的太阳能电池板项目的挡土墙和土方工程。由于该工程其是叫一个姓李的工头做,他们在施工过程中有偷工现象,而其和王文东当时都不在现场监工,所以挡土墙工程会出现质量问题。至今完成围墙339米,土方2.6多万方,已完成30多万的工程量,2010年2月10日,王文东在“米萝咖啡店”给其8万元工程款,现还欠20多万工程款未支付。4、证人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雇请其运输公司做北京百强新能源公司广西分公司厂房填土工程,填土时间是2009年9月份开始做到2010年3月份,大约填了25000方土,价钱大约有25万,至今没有得一分工程款。5、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09年10月份由自称是湖南建工集团的王某某叫其帮运输水泥给北京百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太阳能电池板厂工地,运输的水泥用来砌围墙,当时围墙的地基正在建。其共运了30多吨的港桥水泥厂产的水泥,王某某已支付了20吨的水泥货款和运费共约4000元给其,剩下的10多吨货款和运费2000多元由于春节前突然停工一直没给。6、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受北京百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总经理王文东聘请来当该公司的工程师,每个月工资4000元,实际上每月得领1500元。广西分公司除了发1500元,还于2009年12月29日一次性补差价每月2500元给其,约2万元。2010年1月20日的工程签证单上面的工地代表赵某某签字是其本人所签,其是在工程验收返工质量达到要求后才签字的。其本来到11月底就不做了,但因为其和王文东是朋友,后来王文东叫其来,所以其又来帮一下。7、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4月底,北京百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聘任其为办公室主任。王文东为该分公司的负责人,会计是黄某某,出纳宋XX于2008年10月辞职后便由其兼职出纳的工作。该分公司于2008年3月31日正式注册成立,并于2008年底在广西农垦西江产业园区内购了一块100亩土地(5.8万元/亩)的地作为投资项目基地。分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有制度,分公司没有任何经济权,所有费用是总公司拨款,由王文东负责控制,如需要经费,就打报告给总公司,总公司经核实之后,同意才拨款,开支发票要经王文东签字,其和会计签字确认,传到总公司,总公司批复之后,其才入账。平时没有周转资金,所有的工资和办公经费全部是有总公司负责的,后来因为2009年12月份,分公司请了王某某工头承建分公司的挡土墙工程,有一天总公司老总秦某某突然到分公司检查工作,发现挡土墙存在质量问题,对王文东进行批评,责令停工整改,并要求分公司员工每人写一份检讨书,因王文东不同意,为此总公司在2010年元月份,就不再批准开支,特别是今年2月14日(农历正月初一)秦某某到分公司把总公司配给王文东的小车开走了,自此王文东与总公司之间的矛盾就更加恶化。总公司在2010年元月份就不再拨款到分公司。为了保障分公司的正常运转,王文东就自己出钱垫支,分公司开始另立账户,主要用于交房租、水电、付工资和工程款上,从2010年2月至5月,王文东共垫支29780元,这些款项都是王文东自己用现金开支后,再将发票交给其记账并报销入账,但没有经过北京总公司,因为当时王文东已经和总公司闹矛盾。其于5月25日接到总公司开除他们分公司员工的通知之后才停止工作。分公司自2010年2月份另立帐户开始,就没再用过总公司的钱了,所以截止到2010年5月31日分公司的帐户上还有存款余额6655.81元。2010年2月20日,王文东要求其把分公司的22.2万元转到王文东开设在建设银行的个人帐户上,王文东于2月27日拿了两张付工程款的发票到其处进行核帐,其于2010年4月初该发票传真到总公司,当时其没有想到王文东用来报帐的发票是假的。后来就听说秦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了。王文东于2010年4月份被公安机关调查之后,就请求其于2010年5月份以分公司名义补写了一份欠王文东22.2万元的假借条,借款时间是2010年2月10日。其曾听王文东说将22.2万元转到自己名下,并非想占为己有,而是作为王文东与秦某某谈判的筹码,因为分公司成立之前秦某某口头承诺给王文东股份,当时其也以为王文东应该是有股份的,但没见到有正式文件其也不知是真或假。其于2010年2、3月份和5月份先后收到王文东交给其的,关于分公司支付给王某某8万元工程款和支付给赵某某2万元工资差额的收条各一份,但其并不知道是否真实。赵某某是分公司于2009年3月份聘请的工程师,每月工资1500元,一直支付到2010年1月份。由于2010年春节前赵某某回北海老家过年,所以2009年12月份和2010年1月份两个月的工资是由其代领后再转交给赵某某的。2009年10月30日,其是按照王文东的要求将土地测绘费24577元的支票开在市国土地局交费中心郑某某(主任)的名下,后来王文东拿了三张号码为00841561、00841562、00841563的发票回来报销,其就将这三张发票传真给总公司,并已入帐。其是2010年6月28日在公安人员来调查此事时,才知道王文东用来报销的这三张发票是假发票,而且实际上贵港市土地局测绘院收取其分公司的测绘费是18598元,多出的5979元其不知道是谁要了。后来其应王文东的请求将这三张发票的原件销毁了。王文东于2009年10月30日交给其,写有市国土局土地交易中心郑某某(主任)建行账号的便条。分公司在成立时,秦某某曾亲自带现金来购买手提电脑、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且均有发票还列有清单,账目所记录的办公用品都是总公司出钱购买的,共价值28819元。除了总公司所购置的以上办公用品之外,王文东也曾将自己的二台台式电脑、经理办公桌椅、两个铁皮柜等用品提供给分公司使用。8、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8年5月份至2010年5月在北京百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任兼职会计,每月工资400元,一直领到2010年5月份。王文东是该公司的负责人,出纳员是办公室主任陈某某兼任,兼职工程师赵某某做到2010年2月份便不做了。2009年7月份,总公司汇有一笔款25万元给分公司办理土地证,其已入帐。2010年2月份,陈某某交来王文东提供的两张发票号码为00996303、00996304开支工程款22.2万元的正式发票给其入帐,其已把此款作正式开支报销。其没见过22.2万元的借条,也没有见过王文东付款给工头王伯成的收条。总公司不再拨款之后,分公司从2010年3月份至5月份的费用是向王文东借的,2月份以前的所有费用是总公司出的。9、证人覃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贵港市国土资源测绘院任会计。其单位曾收有北京百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测绘费18598元,且是其本人经手收取的现金。但其本人没有开具过号码为00841561、00841562、00841563,开票人印章为其名字的三份贵港市服务、娱乐业的发票。10、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贵港市土地局交易中心办公室主任,王文东是其老乡。2009年10月27日,王文东曾将一笔土地测绘费汇到其建行的帐上,后其将该笔24000多元全部取出交给王文东到土地局测绘院交费,具体交多少钱其不知道。11、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贵港市弘港汽车贸易公司财务经理。王文东于2010年2月22日在其车行购买了一辆松花江牌面包车,价格是36800元。当天王文东将购车款转到出纳黄X的个人账上,然后黄X再转到公司账上。12、证人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25日,北京百强新能源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经理王文东与其签订了租屋合同,时间是2009年2月25日至2010年2月25日止,每月租金为750元,到2010年2月25日期满后,王文东又与其续订了合同,租金每月800元,押金750元,租期一年。但到2010年8月7日,王文东就不再续租,并叫他儿子王某某将电脑、空调、办公桌椅、保险柜、茶几等办公用品全部搬走了,当时其还叫王某某写了一张字条给其。对此,甘某某还提供了书证三份,其中一份是王某某所写的搬走东西的字条,另二份则是王文东以分公司的名义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间分别是2009年2月25日和2010年2月25日。1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立案情况和2010年8月29日时15许,公安机关在张家界市将被告人王文东抓获。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文东的出生日期及户籍情况,其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5、北京百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营业执照、北京百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工商登记电脑咨询单、指定、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负责人登记表、股东会议决议、聘书、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声明证实,北京百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是秦X。2008年3月20日经股东会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议在广西贵港市成立该公司驻广西分公司,任命王文东为分公司负责人,并在贵港市申请设立登记和负责人登记,同年3月31日经工商批准成立北京百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注册号4508000200003785)。北京百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聘任王文东为广西分公司总经理,聘期三年,自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2010年4月22日北京百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因其它原因向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该分公司并发布注销声明,并于同日被工商局注销的事实。16、公司决议传真件证实,2010年4月20日,北京百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广西分公司负责人王文东、办公室主任陈某某、会计黄某某从2010年3月1日起不向总公司递交2010年2月份报表、银行对帐单及各项工作的汇报,并将公款22.2万元非法占有。总公司已注销广西分公司,所以公司决定自2010年3月1日开始将王文东、陈某某、黄某某开除。该传真件于2010年5月25日传真给分公司。17、《广西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暂行)》、《广西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广西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补充细则》证实,北京公司对广西分公司的资金使用和购置固定资产及财务方面等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并对资金管理方面规定“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对外借款。”、“总公司拨付的专项划款资金,只能专款专用,不能用于其它用途。”等。18、《新能源项目意向协议书》证实,广西农垦贵港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以秦某某为法人代表的北京百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0日签订了一份北京百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筹资金在广西农垦西江产业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新能源项目,建设用地约100亩,总投资13000万元的合同。19、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合同书证包括《基地挡土墙工程总量及总造价预算方案》、《挡土墙工程承包协议》、《土方工程承包合同》、《劳动承包协议》、《关于挡土墙工程问题的情况报告》、《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复印件、《百强单晶硅太阳能电池板生产基地土方、围墙工程技术交底、《挡土墙整改情况报告》及附件,以上书证证实,2009年8月27日广西分公司制作基地挡土墙工程总量及总造价预算方案,王文东代表广西分公司与王某某分别于2009年11月24日签订《挡土墙工程承包协议》和2009年12月13日签订《土方工程承包合同》,王佰成于2009年11月24日与李XX签订劳动承包协议将厂区内片石工程发包给李XX。2009年12月19日秦某某董事长视察基地时,发现工程队未按照施工程序和标准进行施工,存在较大的工程质量问题,并拍摄了当时基础工程的现场照片,为此分公司向总公司报告了关于挡土墙工程问题的情况。因王某某承包的平整土方回填、片石基础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分公司的工程师赵某某于2009年12月22日向王某某发出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责令施工队即日起暂停对单晶硅太阳能电池板贵港生产基地场地平整土方、片石基础工程的施工,先将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整改至符合要求,并经业主方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业主公司领导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进行施工。同日赵某某编制工程技术交底。2010年2月1日分公司向总公司报告整改情况,反映整改工程追加投入共88600元,此外对混凝土、砂浆抗压强度和土壤密度进行了检验。其中所附的工程签证单四张,时间是2010年1月16至1月20日,监理单位栏为赵某某签名,施工单位为贵港市东津建筑工程公司代表王某某签名。20、北京百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员工工资表证实,从2008年5月份至2010年1月份,北京百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直足额发放广西分公司员工的工资,其中从2009年5月发放赵某某的工资1500元,一直发放到2010年1月份。根据工资表显示,秦某某是2010年1月18日签发分公司员工2009年11月份的工资,于2010年3月4日签发2009年12月份和2010年1月份的工资。21、北京百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现金流水账、日记账、银行流水账、广西分公司2008年11月份—2010年2月份有关维持运营的基本开支的票证、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资金往来账册证实,分公司从2008年5月建账开始至2010年3月向总公司申请报销所有开支,总公司也一直拨付经费。其中总公司于2010年7月17日拨付所属资金254726元,2009年10月27日银行转账支付土地定界测绘费24577元(转账凭证号03768085),2010年2月20日银行转账支付工程款费22.2万元(转账凭证号03768088)。广西分公司的房租已经交至2010年3月1日,宽带费交至2010年2月,分公司于2010年2月23日又申请总公司预交半年。员工工资发放到2010年1月。2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0年7月6日,依法提取扣押了分公司的会计凭证、固定资产明细、费用明细帐、总帐本、总分类帐本、现金日记帐本、银行存款日记帐本、现金流水帐、营业执照、及印章收据等。23、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所需费用的报告复印件一份,证实了广西分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向总公司打报告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所需的各项费用共计257626元(其中包括土地定界图测绘费24577元),同年7月17日秦X签批拨付254726元的事实。24、申请报告证实,广西分公司于2009年5月11日、12月7日先后向总公司报告了建设生产基地的填土和砌围墙的预算,其中围墙共需经费289487.28元,并申请总公司拨付挡土墙总工程款140852.4元。2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提供的北京百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对公活期存款帐户2009年6月—2010年5月24日明细帐证实,2009年7月17日北京百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转账存入分公司账户254726元,2009年10月27日分公司账户转了24577元到郑某某的账户上。2010年2月20日分公司账户将22.2万元转入王文东的银行账号,该款项为分公司账户最后一次支出款项。分公司账户在2009年12月份没有钱汇入,2010年1月21日汇入6200元,2月3日汇入2500元,3月11日汇入5468元,之后就没再有钱汇入,该账户余额为6514.74元。26、转账支票领用审批表一份证实,2009年9月27日广西分公司向总公司申请领取24577元的支票,用途是支付土地定界图测绘费。27、贵港市服务、娱乐业发票号码为00841561、00841562、00841563三张发票复印件证实,以上三张发票的开票时间为2009年10月30日,发票客户名称是“北京百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服务项目为“测绘费”,开票人“覃某某”,并盖有“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院发票专用章”,三张发票金额合计为24577元,经覃某某签字确认以上三张发票不是其本人开具。28、贵港市港北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服务、娱乐业发票号码为00841561至00841563三份发票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局没有领用有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服务、娱乐业发票号码为00841561至00841563的三份发票。29、2009年10月30日贵港市国土资源测绘院《付款通知书》和号码为00011212的服务、娱乐业发票证实,贵港市国土资源测绘院通知要求北京百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支付贵港市西江产业园西三路北侧建设用地测绘费是18598元,且测绘院已于2009年10月30日收到广西分公司交来的测绘费18598元并开具发票。30、“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发票联”代码为245000901403,号码分别是00996303和00996304的发票两份证实,这两份发票都是以“北京百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付款方支付给“广西贵港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名义开具的,其中一份发票开具支付的工程款为87000元,另一份是支付工程款135000元,两份合计222000元,开票人均为“李X”,开票时间是2010年2月25日,加盖有贵港市港北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31、“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二份及贵港市港北区地方税务局于2010年4月22日出具《关于我局代开发票情况说明》,以及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电脑咨询单》证实,“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发票代码245000901403),号码分别是00996303和00996304,开票人为“李X”,金额合计22.2万元并加盖有“贵港市港北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的两份发票,并不是港北区地方税务局所使用和开具的发票,且开票人“李X”于2009年10月已经不在该局办税服务厅工作;发票上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已于2008年11月0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没有在贵港市工商局登记注册。32、申请报告传真件一份证实,广西分公司根据总公司4月11日关于同意分公司招聘1名工程师的批复后,于2009年4月15日向总公司申请聘用一名高级工程师赵某某,商定为兼职,每月上班15天,月工资1500元。33、收条复印件二份分别证实,赵某某于2009年12月收到北京百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2009年度3—11月份工资差额补助2万元;王某某于2010年2月10日收到北京百强新能集团广西分公司挡土墙和西北面墙部分工程款8万元。3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金交款单、开票通知单、机动车登记信息表各一份证实,王文东于2010年2月22日在贵港市弘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36800元的价钱购买松花江牌小客车一辆,并于2010年2月23日以王文东名义登记入户。35、购买电脑、文件柜、保险柜、办公桌椅等发票和固定资产明细表证实,分公司使用的电脑、文件柜、保险柜等办公用品是由分公司向总公司申请拨款开支,共计价值人民币28819元。36、借条复印件证实了借条的内容:因总公司未能及时拨款保障分公司员工的工资、日常办公开支及工程款项,现分公司向王文东个人借22.2万元。以保障分公司工作的正常运转。借款人北京百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经办人陈某某,时间是2010年2月10日。经证人陈某某确认该借条是2010年5月份应王文东的请求补写的,但实际未经手得钱。37、王文东个人活期一本通明细帐户证实,王文东的个人银行账户的交易情况。2010年2月20日北京百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账号450017537480********转帐存入王文东帐户22.2万元。2010年2月22日王文东帐户转了36800元到黄X账户。38、祥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祥浩会事经字(2010)第1—003号司法鉴定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经会计事务所对北京百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账目、票据进行鉴定,确认王文东通过虚假发票报账多报测绘费5979元和利用2张虚假发票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从分公司银行账户转出22.2万元到个人账户。以上两项金额共计人民币227979元,可以确认为王文东挪用、侵占公司的资金。公安机关已将该鉴定结论通知了被告人王文东和被害单位北京百强新能源有限公司。39、被告人王文东的供述:其于2008年3月1日受北京百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聘任为该公司在广西分公司的总经理,聘期三年。2008年7月份,分公司在贵港市西江产业园征有100亩土地,准备生产太阳能电池板,因该工程主要是其搞的,所以总公司的董事长口头答应给其20%的股份,但没有签订合作协议,只是每月给其1200元的工资。⑴、2009年10月30日,其接到贵港市土地局测绘院要求分公司付土地测绘费18598元的付款通知后,其便叫陈某某从分公司帐户开了一张24577元的支票,收款人是土地局的郑某某,先将钱转到郑某某的账上,再由郑某某将24577元现金取出来交给其,其实际交给土地局的测绘费是18598元,余下的5979元其交给陈某某,用于分公司的其他开支。事后其找人开了三张金额合计24577元的假发票交给陈某某入账。⑵、2009年7月17日,总公司根据其的报告要求汇了254726元的办理土地使用证费用到分公司的账上,2010年2月20日其叫陈某某将其中的22.2万元转到其个人的银行账上。后来其为了平帐,就以支付工程款给广西贵港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叫人开了二张假发票交给陈某某,其不知道陈某某将这二张假发票传真到总公司了。其将这22.2万元转到其个人账上,这笔款是属分公司归还其为公司垫支的款项,其没有侵占公司的钱。公司欠其款项是因为分公司聘请工程师赵某某时,总公司只答应给赵某某每月工资1500元,其口头承诺给赵某某每月工资是4000元,所以后来赵某某于2009年11月份辞职不做之后,其于2009年12月份一次性补给赵某某工资差额20000元;2010年2月10日其又支付给工头王某某工程款80000元;2010年2月份之后,总公司不再拨款支付分公司员工的工资及办公经费之后,都是由其垫支从2010年2月份至5月份的员工工资及办公经费开支,合计人民币29000多元;在公司成立初期,其还出钱购置了台式电脑二台、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各一台、及沙发、床、铁皮柜等办公用品,共计约3万元。综上,其为分公司预支和垫支的钱大约有15万多元,另外其还为公司垫支了其他一些款项,经过统计之后,其就叫陈某某写了一张借到其22.2万元的总借条。另外,从2009年12月份开始,尤其是2010年春节时,秦某某擅自将配给其使用的小车开走,其和总公司的矛盾就更加恶化,其因为担心自己为公司所垫支和预付的钱得不回来,所以就先将这22.2万元转到自己的账上,目的也是作为其与总公司谈判的筹码。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文东利用分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假发票报账的方法骗取公司财物,将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98199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文东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二、责令被告人王文东退赔受害单位北京百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九万八千一百九十九元。被告人王文东上诉称:其是被合伙人秦某某以配给广西分公司项目20%股份为诱饵所骗,为广西分公司垫资运行近三年,累计达到了23万余元。一审根据一些不全面的、有人为加工制作性质的一些所谓的“证据”认定其犯职务侵占罪,是盲目得出的结论。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上诉人王文东的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且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属实,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能证实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文东利用广西分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假发票报账的方法骗取公司财物,将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98199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于上诉人王文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经查,上诉人王文东用虚假票据将分公司的22.2万元从广西分公司的帐户转到了个人的帐户,以及用假发票加大报帐后套出5979元的事实,足以认定其实施了套取公司款项的行为。而一审在认定上诉人王文东职务侵占的数额时,将其支付给王某某的8万元工程款、支付给赵某某的2万元工资差额以及支付2010年2月至5月广西分公司员工工资及日常办公费用29780元确认属于为广西分公司利益而支出,已经在公诉机关指控的侵占广西分公司227979元的数额中予以了扣减。另外,有关的证人证言、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账目等证据证实从公司成立时起直至2010年2月广西分公司的所有开支均由北京公司拨款支付。相反,上诉人王文东所提出的与秦某某合伙、为广西分公司垫支等上诉理由,仅有其本人的辩解,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坚审判员:黄祖合代理审判员:叶秋樱
书记员:梁献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