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正勇,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福州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漳州监狱服刑。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2009)鼓刑初字第5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正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5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榕刑终字第9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漳刑执字第67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正勇自2012年4月27日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从2012年3月至2013年10月累计达标分14分,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陈正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正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9年5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美清审判员:陈妙红代理审判员:陈燕萍
书记员:康少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