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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延安,刘现霞,张延玉,左建华,王云侠,张丽凤,田甜,王云彩,王启芬,刘君兰,朱守才与周萍刑事其他民事裁定书

(2013)连执字第0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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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廷玉,女,1964年10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田甜,女,1979年8月2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云侠,女,1949年10月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云彩,女,1952年10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左建华,女,1953年8月2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君兰,女,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丽凤,女,1976年10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延安,男,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启芬,女,1945年12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现霞,女,1965年6月20日生,汉族。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玉芹,连云港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东海分部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朱守才,男,193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牛山镇文化广场****。被执行人周萍,女,1966年2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海县牛山镇葛宅村(户籍所在地东海县牛山镇东蔡南路**)。委托代理人孙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东海分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张廷玉、田甜、王云侠、王云彩、左建华、刘君兰、张丽凤、张延安、王启芬、刘现霞、朱守才与被执行人周萍刑事其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的(2011)连刑二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人周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周萍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3823900元(详见退赔清单)。因被执行人周萍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周萍的丈夫王文利对涉案财产提出执行异议,本院正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1)连执字第0149-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8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执行人周萍本田雅阁HG7203AB轿车一辆(车牌号:苏GP14**)。因被执行人周萍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本田雅阁HG7203AB轿车一辆委托连云港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价格认证结论为171600元。本院于2012年6月5日依法委托连云港市云府拍卖有限公司对该车辆进行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致使该标的物未成交(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137280元)。

另查明,该车辆拍卖未成交后,申请执行人张廷玉、田甜、王云侠、王云彩、左建华、刘君兰、张丽凤、张延安、王启芬、刘现霞、朱守才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137280元接受该车抵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由申请执行人王云侠代表张廷玉、田甜、王云彩、左建华、刘君兰、张丽凤、张延安、王启芬、刘现霞、朱守才接受该车抵债)。期间,被执行人周萍的丈夫王文利以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本田雅阁HG7203AB轿车一辆属其夫妻共有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连执异字第004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异议人王文利的执行异议。异议人王文利不服本裁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连民初字第001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王文利请求法院对被扣押的本田雅阁HG7203AB轿车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该车辆抵债后,被执行人周萍暂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萍所有的本田雅阁HG7203AB轿车一辆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137280元接受该车辆冲抵被执行人周萍欠其部分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将流拍的本田雅阁HG7203AB轿车一辆交其抵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周萍所有的登记在杨方名下的,本田雅阁HG7203AB轿车一辆(车牌号:苏GP14**)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周萍所有的登记在杨方名下的,本田雅阁HG7203AB轿车一辆(车牌号:苏GP14**)归申请执行人王云侠所有(身份证号码为:3207221949********)。三、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的(2011)连刑二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四、如发现被执行人周萍确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张廷玉、田甜、王云侠、王云彩、左建华、刘君兰、张丽凤、张延安、王启芬、刘现霞、朱守才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吕在春执行员牟宗友执行员郑照

书记员:黄文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