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良昌,曾用名黄永,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0)南川法刑初字第00565号刑事判决,认定黄良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原犯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不服上诉后,本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渝三中法刑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3年11月22日以罪犯黄良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黄良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且在服刑期间积极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良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29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心平审判员:杨军代理审判员:张斌
书记员:陈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