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德祥,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5日作出(2010)津法刑初字第52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德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不服上诉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1月7日起至2014年11月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3年11月22日以罪犯刘德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刘德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二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德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零十五日。(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11月7日起至2014年1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心平审判员:杨军代理审判员:张斌
书记员:游欣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