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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廖宇犯抢劫、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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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廖宇,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高新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

该犯曾因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故因抢劫罪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中区刑初字第0102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罪犯廖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廖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廖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5月23日起至2013年1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心平审判员:杨军代理审判员:张斌

书记员:南洪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