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查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3)安中刑执字第0027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查奇,男。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2日作出(2007)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查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6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的提请,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安刑减字第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查奇减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2月21日止。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查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22个,并被安康监狱评为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监狱提请减去余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查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劳动积极,认真完成“三课”学习作业,成绩优良。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且本院在2013年11月26日公示期间及2013年12月5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

本院认为,罪犯查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查奇减去余刑,原判并处罚金10000元不变(已交纳2000元,含上次减刑时交纳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黎英审判员:王桥花代理审判员:骆靓

书记员:王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