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韩汉江,男,1972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韩汉江盗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汉江现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祁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桑永寿
书记员:赵慧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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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韩汉江,男,1972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韩汉江盗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汉江现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祁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桑永寿
书记员:赵慧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