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凯凯,男,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祁县东观镇涧村人,住该村北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2)祁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张凯凯现在监狱服刑,切勿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桑永寿
书记员:李忠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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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凯凯,男,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祁县东观镇涧村人,住该村北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2)祁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张凯凯现在监狱服刑,切勿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桑永寿
书记员:李忠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