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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史道城罚金执行裁定书

(2013)祁执字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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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文书

被执行人史道诚,男,197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谷县东北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2)祁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史道诚现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桑永寿

书记员:李忠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