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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忠倚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2013)成刑执字第2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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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忠倚,男,1984年4月25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文化程度初中肄业,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0日作出(2004)内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忠倚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0日作出(2004)川刑终字第7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7日作出(2007)川刑执字第6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07年8月27日止于2026年2月26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7月28日、2011年11月20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4026号和(2011)成刑执字第59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1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2年8月2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3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忠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8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忠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忠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桓代理审判员:张卫东代理审判员:陈浩

书记员:汪云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