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国虎,男,1986年9月1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5日作出(2006)简阳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国虎犯抢劫罪,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抢劫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三无人员),刑期起于2006年3月25日止于2019年3月24日。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4月10日、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1717号和(2012)成刑执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6年9月24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3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国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1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国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国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桓代理审判员:张卫东代理审判员:陈浩
书记员:汪云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