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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林小强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2013)成刑执字第2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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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林小强,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溪县人,文化程度小学初中,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9)翠屏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小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刑期起于2008年10月21日止于2014年10月20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宜中审监执字第17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3年12月20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3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小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小强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小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三年五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桓代理审判员:张卫东代理审判员:陈浩

书记员:汪云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