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卫彪,男,198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祁县西六支乡刘家堡村,身份证号:1424301***********。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卫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卫彪现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祁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桑永寿
书记员:赵慧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