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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肖某某等四人诉被告韩某某、肖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莲民一初字第00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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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继承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肖某某,女,194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原告肖某某,女,195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咸阳市人。原告肖某某,女,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咸阳市人。原告肖某某,女,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被告韩某某,女,1956年出生,汉族。被告肖某,男,1984年5月出生,汉族。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某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某等四人诉被告韩某某、肖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等四人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等四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某某、肖某某、肖某某、肖某某承担1672元。

审判员:崔毅

书记员:张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