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女,194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原告肖某某,女,195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咸阳市人。原告肖某某,女,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咸阳市人。原告肖某某,女,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被告韩某某,女,1956年出生,汉族。被告肖某,男,1984年5月出生,汉族。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某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某等四人诉被告韩某某、肖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等四人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等四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某某、肖某某、肖某某、肖某某承担1672元。
审判员:崔毅
书记员:张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