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2013)茂化法民一初字第49号

(2013)茂化法民一初字第4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池某某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被告:池某某被告:毛某某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尤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某某诉被告池某某、毛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池某某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池某某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4元,由原告池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振

书记员:劳锦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