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池某某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被告:池某某被告:毛某某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尤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某某诉被告池某某、毛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池某某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池某某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4元,由原告池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振
书记员:劳锦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