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米某甲。被告朱某。被告米某乙。
原告米某甲与被告朱某、米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米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
审判员:丁德勇
书记员:王瑞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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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米某甲。被告朱某。被告米某乙。
原告米某甲与被告朱某、米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米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
审判员:丁德勇
书记员:王瑞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