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甲,女。原告郭某乙,男。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雅丽,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丙,男。被告郭某丁,男。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高晓军、方菁平,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甲、郭某乙诉被告郭某丙、郭某丁为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郭某甲、郭某乙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郭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甲、郭某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200元,由原告郭某甲、郭某乙承担。
审判长:卫艳霞人民陪审员:于国军人民陪审员:张芝政
书记员:陈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