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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郭某甲、郭某乙与郭某丙、郭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涧民三初字第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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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郭某甲,女。原告郭某乙,男。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雅丽,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丙,男。被告郭某丁,男。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高晓军、方菁平,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甲、郭某乙诉被告郭某丙、郭某丁为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郭某甲、郭某乙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郭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甲、郭某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200元,由原告郭某甲、郭某乙承担。

审判长:卫艳霞人民陪审员:于国军人民陪审员:张芝政

书记员:陈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