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与李某婚约家庭、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梁执字第20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某,农民。

关于王某与李某婚约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梁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王某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王某与李某婚约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鸿庆审判员:马咏梅审判员:倪崇岳

书记员:师清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