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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蒋伊杨与蒋奠、揭杨英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湖执字第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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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蒋伊杨,男,汉族,2004年9月23日生。被执行人:蒋奠,男,汉族,1942年10月12日生。被执行人:揭杨英,女,汉族,1949年9月27日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继承纠纷一案,被执行蒋奠、揭杨英未履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3)湖少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蒋奠、揭杨英存款及收入人民币50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米杨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