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伊杨,男,汉族,2004年9月23日生。被执行人:蒋奠,男,汉族,1942年10月12日生。被执行人:揭杨英,女,汉族,1949年9月27日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继承纠纷一案,被执行蒋奠、揭杨英未履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3)湖少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蒋奠、揭杨英存款及收入人民币50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米杨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