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男。被告李某乙,女。被告李某丙,男。被告李某丁,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为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97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崔丹丹
书记员:师丽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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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甲,男。被告李某乙,女。被告李某丙,男。被告李某丁,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为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97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崔丹丹
书记员:师丽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