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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涧民四初字第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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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甲,男。被告李某乙,女。被告李某丙,男。被告李某丁,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为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97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崔丹丹

书记员:师丽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