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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钱某某、钱某某、钱某某、钱某某与钱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1)莲民一初字第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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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继承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钱某某。原告钱某某。原告钱某某。原告钱某某。被告钱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钱某某、钱某某、钱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某、钱某某、钱某某、钱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560元,由原告钱某某、钱某某、钱某某、钱某某减半负担2780元。

审判员:寇永利

书记员:曹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