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委托代理人栾萌洁,山东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代托代理人霍吉峰,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祖洪琴,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丙。委代托代理人霍吉峰,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祖洪琴,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丁。被告王某戊。委代托代理人霍吉峰,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祖洪琴,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己。委代托代理人霍吉峰,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祖洪琴,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所有确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受理的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诉王某甲继承纠纷一案正在二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而本案需以二审法院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张立桢审判员:张玲人民陪审员:曹积泉
书记员:王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