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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甲与王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绍诸民初字第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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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燕峰

书记员:张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