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某,女,1934年6月8日生,汉族,住宝丰县。原告杨某1,男,1958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宝丰县。法定代理人温某,基本情况同上,系杨某1母亲。原告杨某2,女,197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宝丰县。被告杨某3,男,1969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宝丰县。被告郭某,女,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宝丰县。
原告温某、杨某1、杨某2诉被告杨某3、郭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温某、杨某1、杨某2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3、郭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温某、杨某1、杨某2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某、杨某1、杨某2撤回对被告杨某3、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温某、杨某1、杨某2负担。
审判长:王刚人民陪审员:王延奇人民陪审员:贾跃辉
书记员:李跃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