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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温某、杨某1等与杨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宝民初字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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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温某,女,1934年6月8日生,汉族,住宝丰县。原告杨某1,男,1958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宝丰县。法定代理人温某,基本情况同上,系杨某1母亲。原告杨某2,女,197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宝丰县。被告杨某3,男,1969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宝丰县。被告郭某,女,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宝丰县。

原告温某、杨某1、杨某2诉被告杨某3、郭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温某、杨某1、杨某2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3、郭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温某、杨某1、杨某2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某、杨某1、杨某2撤回对被告杨某3、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温某、杨某1、杨某2负担。

审判长:王刚人民陪审员:王延奇人民陪审员:贾跃辉

书记员:李跃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