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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楚金阳与被告张秀兰、楚玉芹、王彩贤、王晓音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新民一初字第00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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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继承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楚某1,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张某1,女,汉族。被告楚某2,女,汉族。被告王某1,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2,女,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某1与被告张某1、楚某2、王某1、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楚某1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楚某1负担。

代理审判员:詹晓晔

书记员:朱敏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