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楚某1,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张某1,女,汉族。被告楚某2,女,汉族。被告王某1,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2,女,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某1与被告张某1、楚某2、王某1、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楚某1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楚某1负担。
代理审判员:詹晓晔
书记员:朱敏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