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被告孙某,河北省深州市监狱退休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孙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建勇
书记员:李继学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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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某。被告孙某,河北省深州市监狱退休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孙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建勇
书记员:李继学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