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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观成绑架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执字第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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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绑架文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赵观成,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

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日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观成犯绑架罪、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9月29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泰刑二终字第94号刑事判决,改判赵观成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6年12月6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13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2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赵观成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赵观成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赵观成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观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汉军审判员:刘萍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徐世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