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玉东(自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XXX。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1年8月12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3)2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玉东犯绑架罪,于201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恒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玉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董玉东辩称,其是中途被同伙叫去作案的,没有密谋绑架,没有绑架被害人,没有打人,没有押被害人去拿赎金的地点。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1日22时30分许,叶鑑兴、周建明(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约被害人林国威及袁桂勇、彭金万到东莞市石碣镇明珠路百汇中央广场门口见面,后叶鑑兴向林国威索要钱财,林国威表示没钱。叶鑑兴等人拿出匕首、砍刀,袁桂勇、林国威、彭金万三人见状即逃跑,在逃跑过程中林国威被叶鑑兴等人抓住。后叶鑑兴等人将林国威挟持至石碣镇四甲村一篮球场内,后叶鑑兴、王小伟等人叫被告人董玉东到四甲篮球场处帮忙控制林国威。董玉东来到篮球场时已经有十多名男子在控制林国威。叶鑑兴强迫林国威打电话给袁桂勇索要1000元赎金,否则就打死林国威,后双方约定在石碣镇四甲加油站附近交700元赎金。林国威在被看守期间,叶鑑兴等人对林国威拳打脚踢。袁桂勇知道林国威被绑架后即报警,公安机关接报后组织警力在石碣镇四甲加油站附近进行伏击。8月12日1时许,董玉东、叶鑑兴、周建明、王小伟、王士强、尹中秋等人持砍刀、铁水管等工具押着林国威到四甲加油站收取赎金,期间林国威被叶鑑兴等人用电棒电身体。交易过程中民警实施抓捕,当场抓获被告人董玉东并成功解救被害人林国威。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林国威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陈述案发时其15岁,案发当天其接到“阿兴”的电话,约去石碣百汇中央广场正门口,其与袁桂勇、彭金万一起来到百汇中央广场正门口,“阿兴”过来问他有无钱,其称没有钱,接着又问其银行卡里有无钱,其称没有。“阿兴”从腰间拿出一把匕首,其见状即逃跑,但被“阿兴”等人抓住,被押上车,在车上“阿兴”持匕首顶着其腰部,其不敢叫喊,后来到四甲村一篮球场。“阿兴”对其搜身,搜走其一台手机,后叫来五六名男子看守他,“阿兴”抢了其手机,后又给回手机他打电话,叫他用手机打电话给袁桂勇,叫袁桂勇拿1000元来赎他,并在四甲加油站等,否则不让他离开。后对方有十多人看住他,“阿兴”对其拳打脚踢。之后“阿兴”等人押着他朝四甲加油站的方向走去,期间一名光着上身的男子用电棒电了其上身几下。见到袁桂勇与民警在一起,“阿兴”等人持刀冲向民警,当民警鸣枪后,“阿兴”等人四处逃跑,其被解救了。当时对方的一名男子被公安民警抓住,该男子是后来才来到四甲篮球场的,是该名男子押着他来加油站的。辨认笔录,林国威辨认出被公安民警抓住的人就是董玉东,案发时,董玉东押着他去加油站。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提取物证清单,证实案发现场东莞市石碣镇明珠路百汇中央广场门前及庆丰西路四甲加油站的情况。公安民警经过现场勘查,在四甲加油站对面的宋屋富兴一街、二街、金辉广告装饰店附近提取砍刀三把。3、证人某某 (1)证人某某强的证言,证实董玉东参与作案的事实。案发当天,其与王小伟等人在石碣镇四甲篮球场一出租屋吸毒,当时听到“阿贵”等人喊董玉东的名字,其以为下面打架了,即持工具去现场,看到“阿叶”、“阿贵”、“阿明”、“阿斗”等人在,站在他们旁边的有两个小孩子,“阿叶”对董玉东说这两个人以前搞过他,今天被抓住,“阿叶”说让其中一个小孩子打电话,叫朋友送钱来,具体怎么说没有听清楚,后有两辆汽车过来,其及同伙以为是对方来人,于是持关公刀、铁水管等冲过去,后听到枪声响就逃跑了。辨认笔录,王士强辨认出董玉东就是参与绑架作案的同伙。(2)证人某某勇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11日22时许,其与林国威、彭金万一起来到石碣镇百汇中央广场大门口,有两名不认识的男子朝他们走过来,旁边有十多名男子在站着,期间一名身穿白色衣服的男子问林国威有没有钱,林国威称没有钱,该名身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即拿出一把匕首,另一名男子拿出一把刀,其三人见状即逃跑,对方人即追他们,林国威失散,其与彭金万各自回到出租屋睡觉。后其接到一个号码为XXX的男子打电话来称林国威被他们抓住,要求交1000元赎金,否则打死林国威,其称现在无钱,过两天才有,电话上的男子称,过两天人都会死。过了一会儿,对方的人又打电话来叫他马上交1000元赎金给他们,后讨价还价,约定赎金700元,在四甲加油站附近交钱。其觉得事情严重即报案。民警与其去到约定的交易地点,其下车等,有两名男子走过来要求他交钱,其称林国威出来才给钱,接着,有十多名男子押着林国威从一小巷走出来,其中一名较胖的没有穿衣服的男子用电棍在电林国威,这时有民警出来表明警察身份,对方的人持大刀追砍公安民警,民警鸣枪后对方的人四处逃跑,后公安民警抓住一名持大刀的男子,林国威当场被解救。辨认笔录,袁桂勇辨认出董玉东就是案发当晚持大刀追民警后被公安民警抓住的男子。(3)证人某某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其接到阿叶打来的电话,说等一下将有一伙人过来与他们打架,叫他过去帮忙,其即去到四甲篮球场,看见阿叶、小伟哥等十多人在那里围住一个14岁的男孩,阿叶称这个男孩的朋友曾经敲诈过他,他们将这个男孩抓住,等着男孩的朋友交钱来赎人。后阿叶拿出手机给男孩打,让男孩叫朋友送钱来。其按阿叶的吩咐到路口去看了一下,看到有约20人过来,拿着砍刀。其去告诉同伙,阿叶等人拿着砍刀冲过去,阿叶回来对男孩拳打脚踢,后对方的人打电话来叫阿叶去马路边交易。阿叶在电话里说拿到钱就放人。接着同伙押着男孩去交易,后发现有公安民警来,同伙四处逃跑,其看到玉哥被抓。辨认笔录,尹中秋辨认出董玉东。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董玉东于2011年8月12日3时许在石碣镇四甲加油站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5、电话通话清单,证实袁桂勇手机XXX于2011年8月11日至8月12日通话情况。6、被告人董玉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供述2011年8月12日1时许,其在石碣镇四甲篮球场附近的出租屋睡觉,当时听到楼下有人喊自己的名字,其下楼后看见球场内王小伟、“阿叶”(叶鑑兴)等十几人围住一个小孩子,要求小孩子叫朋友交1000元赎金来,不然就将小孩子砍了。王小伟等人叫他一起帮忙。王小伟给其一把砍刀,其与其他人一起手持砍刀将该小孩子看守住,但在看守期间,其本人没有动手打小孩子,其他人有的去拍小孩子的头,吓唬小孩子。小孩子的朋友在电话里与这边的人讨价还价,最后说定交700元的赎金。十多分钟后听说小孩子那边的人来了,王小伟说出去砍死他们,其即持刀与同伙一起准备去砍那部面包车下来的人,那部车上的人将车门关上,此时,警察过来抓他们,他们即各自逃跑,在逃跑时,其将砍刀丢弃,其在逃跑过程中被警察抓住。另外其供述,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吸冰毒。辨认笔录,董玉东指认出其作案时使用的菜刀(菜刀上绑着一条铁水管);董玉东并对绑架被害人的现场作了指认;指认了同伙王小伟、叶鑑兴的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玉东无视国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董玉东是被人纠集参与作案,负责看守被害人,并非本案的主谋,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玉东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董玉东辩解提出其没有绑架被害人,没有押被害人去拿赎金的地点的意见。经查,董玉东明知同伙控制了被害人,勒索被害人的朋友交赎金,其仍参与作案,并负责看守被害人,参与押被害人去交易现场拿赎金,后在逃跑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该事实有被害人林国威的陈述,证人某某强、尹中秋的证言予以证实,被告人董玉东本人在侦查阶段对其参与绑架的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被告人董玉东上述辩解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董玉东提出其没有密谋绑架,没有打被害人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玉东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董玉东被捕前被羁押4天依法应予折抵刑期。即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晓莉人民陪审员:谢金爱人民陪审员:伦河耀
书记员:陈畅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