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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黄自平绑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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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绑架文书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自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X。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夏义平,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3)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自平犯绑架罪,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自平及其辩护人夏义平到庭参加诉讼。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自平及其辩护人夏义平到庭参加诉讼。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黄自平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自平实施绑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自平与被害人魏海华之前是男女朋友关系,后魏提出分手,黄不同意。2012年11月17日,黄自平将魏海华骗到东莞市东城区涡岭草岭路西二巷一出租屋303号屋内进行控制,并对魏殴打。黄自平通过电话告知魏海华的家人,以感情纠纷为由,向魏的家人勒索15000元作为分手费。2012年11月18日,黄自平威胁魏海华写欠条,魏拒绝,黄即对魏进行殴打,魏被迫写下欠黄自平10万元的欠条。2012年11月19日,魏海华的弟弟魏兵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以给钱黄自平为由将黄引到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路时尚电器门口,公安人员将黄抓获归案,解救出魏海华。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魏海华在侦查阶段的陈述,其陈述她与黄自平认识有8个月,后同居约2个月,黄自平经常打她,于是她提出分手。2012年11月17日上午,黄自平把她锁在屋里,并说在她身上花了很多钱,要求她还两万元。后来黄打电话给她父亲和弟弟,要他们给钱才放她走。期间她和黄争论就遭到殴打。2012年11月18日晚上,黄自平叫她写张十万元的欠条,她不肯,黄自平就恐吓和欧打她,因为欠条的内容有矛盾,她先后写了三张欠条。在三天时间里,黄自平寸步不离的看管她,直到11月19日晚上,她弟弟去黄曲拿钱,黄去拿钱时就被警察抓获。在法庭庭审中,陈述2012年11月17日她和黄自平一起去看电影、买衣服和吃饭,没有人强迫她,后来连续三天,她都和黄自平一起在外面吃饭。她不知道黄自平跟她的家里要一万五千元,直到黄自平被抓才知道。经辨认,被害人魏海华辨认出被告人黄自平。2、证人某某的证言,其证实2012年11月18日,他接到黄自平电话,黄自平要他拿一万五千元到东城海雅百货给黄。后来他的父亲从老家打电话过来,说他姐姐魏海华从2012年11月16日被黄自平禁锢,要求家里给一万五千元,不然黄自平就要到他厂里打他。后来他就报警,并约黄出来将黄抓住。经辨认,证人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黄自平。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东莞市东城区涡岭草岭路西二巷一出租屋303号屋内的情况。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自平被抓获的情况。5、户籍证明,证实黄自平的身份情况。6、借条三张,证实魏海华写的借条,内容为魏海华欠黄自平十万元。7、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黄自平的手机(号码XXX)从2012年11月12日至2012年11月19日的通话情况。8、情况说明及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魏海华的体表伤痕情况;证实魏海华认为自己伤情轻微,拒绝到医院检查,故公安机关无法对被害人魏海华进行法医鉴定。9、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找魏海华、魏兵制作补充询问笔录,该二人均称在老家有事要办,不能回东莞。但二人均在电话中表示,黄自平在电话中只是要求给钱予以补偿,并没有威胁的言语,也没有说如果没有给钱将对魏海华采取不利的行动。10、被告人黄自平的供述,其供述他认识魏海华半年多,两人同居2个多月。由于期间魏海华亦和其他男子有交往,他就动手打了魏几次,后来魏提出分手。由于他在魏海华身上花了七万多元,这些钱都是骗他妻子的,所以他叫魏海华给回两万元,后来他和魏海华家人讨价还价到一万五千元。2012年11月18日晚上,魏海华又和她以前的男朋友通电话,他很生气就动手打了魏海华,他因不想失去魏海华,就想给魏海华一些压力,就叫魏海华写张欠他十万元的欠条,但因内容问题,先后写了三张,在这期间,他还很凶的骂了魏海华。2012年11月19日晚上,魏海华的弟弟叫他到东城海雅百货拿钱,他去到那就被警察抓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自平无视国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自平的犯罪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由于被害人魏海华的陈述前后出现矛盾,而证人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直接威胁伤害他而非以他姐姐的安危相威胁,后来证人某某也出现反复,所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黄自平实施了绑架行为,本院根据查明事实及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黄自平构成敲诈勒索罪,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纠正。被告人黄自平着手实施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黄自平提出其没有绑架的行为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自平犯绑架罪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自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树棠代理审判员:黄俊哲人民陪审员:陈伟封

书记员:陈丽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