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冠开,绰号“阿开”,“开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覃冠开涉嫌绑架,故中止了被告人覃冠开在盗窃罪中的审理,与公诉机关另行提起的绑架罪合并审理。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刑诉(2013)150号起诉书和覃检刑诉(2013)2号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冠开犯盗窃罪、绑架罪,分别于2013年10月23日、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分别于同年10月23日、同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冠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1月21日凌晨,何某某、梁某某窜到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高龙村古榄屯踩点。韦甲、何某某、梁某某伙同天何驾驶摩托车窜到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高龙村古榄屯覃X寸牛栏附近的山脚,后步行到高龙水库门口附近,何某某、梁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覃冠开驾驶小货柜车和小弟负责接应,韦甲和天何进入覃X寸的牛栏,把拴在牛栏内的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公水牛和价值人民币9500元的母水牛牵出牛栏,赶上由被告人覃冠开和小弟驾驶的小货柜车后拉回石牙乡。后由韦甲以人民币85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覃丁。得赃款后,被告人覃冠开分得2000元,其余五人各分得1200元。其所分得赃款用于赌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月20日21时至次日7时,覃X寸在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高龙村古榄屯的牛栏内,被人撬门盗走公、母水牛各一头。同月23日贵港市公安局东龙派出所以盗窃罪立案侦查。(2)、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覃冠开伙同梁某某、何某某、韦甲、天何、小弟在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高龙村覃X寸的牛栏实施盗窃的具体位置、状况。(3)、辨认照片,证实参与对被害人覃X寸的公、母水牛盗窃的是被告人覃冠开及何某某、梁某某、韦甲,收购赃物的是覃丁。(4)、被害人覃X寸的陈述,证实其在覃塘区东龙镇高龙村古榄屯家中饲养的一头灰色五年龄、价值人民币9000元的母水牛和一头其刚从覃丙手上以人民币5200元的价格购买的二年龄黑色公水牛于2013年1月20日21时至21日7时间被盗窃。(5)、证人覃甲的证言,证实其是一个已有二十多年经验的牛中,与覃X寸同在一个村居住。覃X寸的母水牛被盗前,其曾经想购买,后因覃X寸的儿子要用来春耕,因此没有购买,被盗的公水牛,是覃X寸向覃丙购买的。据其观察,母水牛约五年龄,重约800斤,市场价大约9000元,公水牛,约一年多牛龄,重约400斤,市场价约6000元。(6)证人覃乙的证言,证实其与覃X寸是邻居,因其多次借用覃X寸的水牛使用,因此比较熟悉。覃X寸被盗的母水牛是一头五年龄水牛,生育过一胎牛仔,体重约800斤,另一头公水牛,二年龄,体重约400斤,是覃X寸今年以5200元向同村邻居购买的。(7)、证人覃丙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12月以人民币5200元的价格将一头小公牛出售给覃X寸。(8)、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中旬的一个晚上,即农历初十左右,其和梁某某经事前踩点后,与韦甲一起驾驶摩托车到高龙水库对面山下,“小弟”、“开哥”坐在一辆小货柜车接应,其和梁某某、韦甲步行到达东龙镇高龙村高龙水库门口后,其和梁某某负责在牛栏附近放风,韦甲进牛栏把两头水牛牵出来,其中一头公水牛,一头母水牛,后将牛赶上车后回到石牙乡。后韦甲以4000元的价格出售,每人分得700元,余款用于共同吸毒。(9)、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离2013年春节还有20多天,其和何某某经踩点后于当晚与“阿峨”、“天峨”、“小弟”、“开哥”驾驶摩托车到东龙镇高龙村高龙水库门口对面的牛栏附近的山脚下,“小弟”、“开哥”坐在一辆小货柜车接应。其和何某某、韦甲步行到达东龙镇高龙村高龙水库门口后,其和何某某负责在牛栏附近放风,“阿峨”、“天何”进牛栏把两头水牛牵出来,其中一头公水牛,一头母水牛,后将牛赶上车后回到石牙乡。后“阿峨”、“天何”以8500元的价格出售,每人分得1000元,余款用于共同吸毒。(10)、证人韦甲的证言,证实离2013年春节还有20多天,由“阿狗”、“阿转”踩点后,于当晚其与“阿狗”、“天何”、“阿转”驾驶摩托车到牛栏附近的山脚下,“小弟”、“开哥”坐在一辆小货柜车接应。其等步行到达水库门口后,“阿狗”、“阿转”负责在牛栏附近放风,其和“天峨”进牛栏把两头水牛牵出来后拉回石牙乡。后其以8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阿德”,每人分得1200元,余款用于共同吸毒。(11)、证人覃丁的证言,证实离2013年春节还有20多天凌晨4-5时,“阿峨”打电话告知其在东龙镇偷得两头牛,叫其去看。其去到后发现“阿峨”等人用小货柜车拉过来一公一母两头水牛,母水牛打有耳环,重约700-800斤,公牛重约400斤,后其以8000多元购买,但具体多少钱其记不起来。(12)、被告人覃冠开的供述,证实其绰号“阿开”、“开哥”。离2013年春节还有20多天,“阿峨”打电话叫其借车一起去偷牛,并负责接应和把牛拉回来,偷得牛后分给其2000元,其便答应。其借得车后,先接到“小弟”,后到东龙街等“天峨”。后“阿峨”叫其把车开到白天约定的地点,其和“小弟“便开车到约定的地方,见到“阿峨”和“天峨”一人牵一头黑水牛过来,后面蹲着两个东龙仔。后来在附近山脚装车后,其和“小弟”驾驶蓝色小货柜车将偷得的牛拉回石牙乡。二天后,“阿峨”把2000元给其,其便用来赌博。(1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何某某、梁某某、韦甲、覃冠开伙同“天何”、“小弟”盗窃被害人覃X寸的两头水牛的位置。(14)、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覃X寸被盗的公水牛价值人民币5000元,母水牛价值人民币9500元,共价值人民币14500元。2、2012年6月23日23时许,滕乙因怀疑受害人黄X宝偷走滕乙旺的摩托车,便伙同被告人覃冠开及滕丙等人(另案处理)在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西街网吧附近将受害人黄X宝抓住,并带至广西武宣县思灵乡一座泥山上的一间房子里进行拘禁、殴打,逼问摩托车的下落,后受害人黄X宝联系上周某某(盗窃摩托车的嫌疑人,另案处理),要求周某某找回该车并送至樟木乡西街网吧门口。2012年6月24日17时,周某某将摩托车赎回并送到樟木乡西街网吧门口。被盗摩托车找回来后,滕乙伙同被告人覃冠开等人继续拘禁、殴打受害人黄X宝,并逼迫受害人黄X宝联系家人索要赎金人民币30000元,后受害人黄X宝家属不愿拿钱赎人。2012年6月25日凌晨1时许,滕乙等人便将受害人黄X宝交至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樟木派出所处理。案发后,经鉴定受害人黄X宝的伤情属于轻微伤。另查明,滕乙等人于2012年6月25日凌晨1时以黄X宝涉嫌盗窃摩托车为由,将被害人黄X宝送到樟木派出所,樟木派出所在对被害人黄X宝进行调查时,只查实被害人黄X宝被实施非法拘禁的事实,但是谁实施上述行为,被害人黄X宝无法说清楚。同月27日14时,滕乙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其伙同他人实施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滕乙的亲属主动与被害人黄X宝的亲属协商,并赔偿被害人医药费人民币1500元和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被告人覃冠开涉嫌犯盗窃罪一案时,发现被告人覃冠开涉嫌犯绑架罪,便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6月25日1时许,滕乙以黄贵宝涉嫌盗窃滕乙旺的摩托车为由将黄X宝带到樟木派出所后离开。该所经调查后发现滕乙、滕乙涉嫌非法拘禁黄X宝,便决定立案侦查,并通知滕乙、滕乙到所接受询问。2012年6月27日14时许,滕乙、滕乙主动到樟木派出所接受询问。同日覃塘公安分局以非法拘禁案立案侦查。2、情况说明,证实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滕丙、滕乙强及三名武宣县籍男子现在逃。滕乙、滕乙等人用来殴打黄X宝的速丰桉木棍和木板及涉案的车牌号码为桂RD18**小车和蓝色五菱面包车,经多方查找,仍未发现。3、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滕乙伙同被告人覃冠开等人在广西来宾市武宣县思灵乡的一座泥山上的房子内对黄X宝实施非法拘禁的现场位置、状况。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樟木街抓被害人黄X宝并实施非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之一是被告人覃冠开。5、诊断证明书及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黄X宝于2012年6月26日经樟木卫生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性擦伤。同时证实其受伤的部位。6、谅解书和收条,证实被告人滕乙的亲属主动与被害人的亲属进行协商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亲属的谅解。7、本院的(2012)覃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及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3)贵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覃冠开伙同滕乙、滕丙等人于2012年6月23日晚在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樟木街上抓住黄贵宝后,押往广西武宣县思灵乡一座山上拘禁、殴打,并索要赎金。滕乙也因犯绑架罪被判处刑罚。8、被害人黄X宝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23日23时许,其在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西街网吧门口,被从一辆黑色小车和一辆面包车上下来的人抓到一辆面包车上。后从蒙公乡上来一个人,把其推到后排座位,并打了其几巴掌后,与其他人一起将其带到武宣县一座山上的一间房子,4.5个男子叫其跪在地上,用床板和速丰桉树棍打其,问其是否盗窃摩托车?其没有承认,那些人便继续打其,后把大门关起来后睡觉。同月24日上午,有两个自称是樟木乡的人叫其给家里人打电话,逼其向家里人拿30000元赎金来赎人,否则打死其。其后来分别打电话给其舅母、舅舅、表哥和其父亲,但家里人筹不到钱,便有人拿些石渣撒在地上,叫其跪在上面,问其摩托车是否是其所偷,其不承认,有两个男子便拿速丰桉树木棍打其手脚,后又用床板打,但见其还不承认,便跪在半块水泥砖上继续打,其被迫承认摩托车是其和“废材”、“特市”、“土匪”一起在西街网吧门口偷的,并被迫跪在水泥砖上写了一张纸条交给那些人,后“土匪”花了七个小时找回那辆摩托车。但那些人得回摩托车后,便叫其打电话回家要钱,后见其家人凑不足30000元,经过讨价还价,最后以5000元成交。接近傍晚时,其家里人说家里没有钱,且抓其的人已报警,那些人便继续用木棍和床板打其,还威胁要打死其。到晚上8时那些人便押其下山,并送到樟木乡寺江村,后公安人员到来把其带回派出所调查。拿木板打其的两个男子会讲壮话和白话,不是樟木乡口音,估计不是樟木乡人。24日上午叫其给家里打电话的其中一个男子自称是樟木人,是在蒙公乡上车并把其推到后排座位的人,其驾驶车牌号码为桂RD18**黑色小车。2012年6月21日晚上其在西街网吧,周某某承认和韦X龙、邓X市一起在西街网吧偷了一辆摩托车。9、证人韦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24日12时其接到滕乙强电话后和滕甲来到樟木西街网吧等候要回滕乙旺被盗的摩托车,到14时30分,其和滕乙强、滕乙杰、滕乙、滕甲从网吧主管手中得回滕乙旺被盗的摩托车后,滕甲将摩托车开走。后滕甲打电话说滕乙抓了一个偷摩托车把的人,其便搭滕乙的车和滕甲、滕乙杰一起于晚上8时来到武宣县思灵乡的一座山上的一座房子,见到滕乙、滕丙等5、6个人在里面,一个男子光着上身跪在水泥砖上,身上有多处伤痕。滕乙对其说是樟木乡南街人,叫黄X宝。滕乙还叫那个人打电话叫家里人拿30000元钱来赎人,那男子说没有这么多钱,滕乙还打了那个男子几巴掌,滕乙杰也上去打了两巴掌,滕乙强踢了几脚那个男子的腿部,滕乙还叫那个男子跪下来并踢了那个男子几脚,还拿速丰桉木棍殴打黄X宝的背部几下。滕乙、滕丙和几个其不认识的男子也用木棍对黄X宝进行殴打,那些人都逼黄X宝快点叫家里人拿钱来赎人。后来见黄X宝没法拿钱出来,滕甲便打电话报警。约21时,滕乙给500元那几个其不认识的男子后,滕甲用摩托车搭黄X宝后,大家便离开。到了大旗村后由滕乙旺驾驶摩托车将黄X宝送到寺江村江口路段,摩托车没油后,滕甲便打电话报警,后派出所来到帮忙加油后一起回到派出所。滕乙想得到30000元赎金后,便不报派出所,即放黄X宝走。10、证人滕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24日12时许,其接到滕乙强的电话后与韦乙及滕乙强一起到樟木乡西街等候领一辆被盗摩托车,到了16时30分还不见摩托车,其便回家,后接到滕乙强电话后,与滕乙强、韦乙、滕乙杰、滕乙一起从西街网吧主管手上领回摩托车,由韦乙帮忙开回大旗村。后滕乙强对其说滕乙、滕丙及几个武宣县人一起抓住一个叫黄X宝的偷车人,并押在武宣县思灵乡的一座山上。其便跟着滕乙强、韦乙、滕乙杰、滕乙及滕乙强的两个朋友于晚上8时一起来到山上的房子,其见到滕乙、滕丙及其不认识的男子在房子里面,黄X宝光着上身跪在砖头上,滕乙和几个武宣县人叫黄X宝走出房子门口时,其看见黄X宝全身上下都是伤,滕乙便叫黄X宝打电话回家拿30000元钱来赎人,但黄X宝说拿不出这么多钱,后降至5000元,但黄X宝说家里人拿不出来,滕乙便叫黄X宝跪下来,滕乙和滕乙杰用巴掌,滕乙用拳头打黄X宝脸部,后又踢了几脚,几个武宣县人和滕乙、滕乙强分别用速丰桉木棍殴打黄X宝背部、手和脚,并继续叫黄X宝打电话回家要钱,不然便打死黄X宝。其看到黄X宝确实无法筹款,便打电话报警,并将报警的事情告诉滕乙,滕乙见无法得到钱,于21时给了那四个武宣县人500元后押黄X宝下山,并对黄X宝说如果不拿钱来赎,便把黄X宝送派出所,黄X宝也同意。后到了樟木乡寺江村滕乙旺的摩托车没有油后,其便打电话给樟木派出所,樟木派出所便于同月25日凌晨把摩托车和黄X宝带回派出所。当时在场的滕乙、滕乙、滕乙杰、韦乙和另外几名男子都有份叫黄X宝要赎金。1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黄X宝的父亲。2012年6月24日15时,其接到黄X宝的舅舅刘X坚打电话说黄X宝被他人以偷摩托车为由抓住,并索要30000元赎金,如果不给钱便把黄X宝打死。其便委托刘X坚处理该事。后刘X坚打电话来说筹不到款,其便说不想管了。当晚8时黄X宝打电话叫其拿10000元钱救他,并告诉其在一个山上。后刘X坚打电话来说黄X宝已被送到派出所。同月25日中午,其来到派出所,看到黄X宝全身都是伤,听说是被木棍和木板及拳脚打伤,后在医院治疗用去医药费1300多元。12、证人韦丙的证言,证实其在樟木乡西街网吧工作。2012年6月24日17时,有一男子将一辆摩托车放在网吧门口,并把钥匙给其,后其将摩托车转给来网吧询问的几个男子1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20日凌晨2时许,在其负责望风,由韦X龙在樟木西街网吧门口偷走一辆摩托车。后韦X龙在黄练峡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车销售给“阿量”。同月24日9时,其接黄X宝的电话后,知道黄X宝因被怀疑偷摩托车被抓,叫其找回摩托车,并说如果找不回摩托车,会被打死,并说对方还提出要赎金30000元才能赎出来。后其找到“阿量”,并给1000元赎回摩托车,按黄X宝的意思把摩托车开到西街网吧门口,把钥匙交给网吧管理人员后离开。14、证人滕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21日或22日的晚上11时,其堂哥滕甲打电话说滕乙旺的摩托车在樟木街上被偷,叫其查一下是否能找回。同月24日下午1时许,其打电话给滕乙,滕乙说偷车人将摩托车送回来了,其便和滕乙及一个叫“威风”的朋友一起到樟木西街网吧等了4个小时后,从网管手中领回摩托车,后由韦乙驾驶回村。后其听“威风”说已抓到一个偷摩托车的人,放在武宣县界内。其便开车搭滕乙、“威风”,滕甲驾驶摩托车跟随后面来到武宣县的一座山上一间房子,门口有几个说带柳州话口音的讲壮话的人,一个男子光着上身跪在地上,其便叫那个男子出到门口跪在一块水泥砖的两个洞中。经过询问,知道那个男子是樟木乡北街人,叫黄X宝,但那个男子说其没有偷摩托车。后其看见滕丙、韦乙、滕乙来到。这时其才发现黄X宝全身都是伤,特别是背部到处是伤痕。晚上7时,滕乙和几个武宣县男子商量叫黄X宝打电话叫家人拿钱来赎,开始是30000元,后因黄X宝说拿不出钱,后降到5000元,但黄X宝仍说没有钱,其便听到有人打黄X宝的声音,2个武宣县男子拿速丰桉木棍打黄X宝,滕乙也用手、脚打黄X宝,然后继续威胁黄X宝,如果不叫家里人尽快拿钱来,便打死他。因黄X宝没法给钱,晚上9时滕乙给了500元那几个武宣县人后将黄X宝押下山,滕乙对黄X宝说如果不拿钱来赎,便把黄X宝送派出所,黄X宝也同意。过了大旗村后,滕乙还因那几个武宣县人怀疑其收了黄X宝的钱而发火,并殴打黄X宝,其为此和滕乙发生争吵。后送黄X宝到寺江村江口路段时,因摩托车没有油,滕乙便打电话给樟木派出所,将情况告知民警,后该所民警到来把摩托车和黄X宝一起带回派出所。15、证人滕乙的供述,证实2012年6月20日5、6时左右,滕乙军的儿子滕乙旺的摩托车在樟木乡西街网吧门口被盗。当晚其通过了解怀疑黄X宝有份偷车。其便和滕丙、覃冠开及几个武宣县男子驾驶一辆比亚迪小车和一辆面包车于同月23日晚上11时在樟木乡西街网吧门口找到黄X宝,由滕丙等人将黄X宝抓回来后上了面包车。其驾驶小车到蒙公乡后将小车交给其弟滕乙强后上了面包车,见到两个男子夹住黄X宝,坐在面包车中间那排,其上车将黄X宝拍醒后拉到后排,叫其把身上的物品拿出来,黄X宝便将手机和几块钱交给其。后将黄X宝带到了其事先商量好的武宣县思灵乡的一座山上的一间房子,叫黄X宝跪在地上,其和滕丙询问是否盗窃滕乙旺的摩托车,但黄X宝不承认,并说可以找偷车的人找回车。黄X宝还问其等人要其赔偿多少钱,那个武宣县男子便说要30000元。黄X宝便开始联系,但联系不到,其等人便叫黄X宝继续跪着。第二天7时许,黄X宝叫那个人把在樟木乡西街盗窃的摩托车要回来,但那个人说已把摩托车销售到覃塘镇,没钱赎回来,黄X宝便叫那个人先赎回来。同日16时,黄X宝打电话给那个人,但那个人不接电话,那几个武宣县人便用床板和速丰桉木棍打黄X宝背部。后来其等人便叫黄X宝跪在水泥砖上,如果黄X宝的脚碰到地上,便用床板和速丰桉木棍打。到17时,黄X宝说摩托车已放回西街网吧门口,其便叫滕乙强到西街网吧门口取车。车虽然取回来,但要的赎金没有得到,其等人便继续用床板和速丰桉木棍打黄X宝,叫其快点叫家人拿钱来赎,后经讨价还价,赎金降到5000元。到了19时,黄X宝的家属打电话来讲,已经报警,家里决定不给钱了。其等人便叫黄X宝双脚跪在水泥砖的两个洞上,只要一动,其和其他人便打黄X宝的手和脚。同日20时,滕甲、滕乙强、韦乙、滕乙、滕乙杰及滕乙杰的两个朋友来到山上,其给了武宣县那几个人500元后,便把黄X宝押下山。后滕甲打电话给派出所,其也打了一次电话把事情的经过和派出所民警说了,其等人将黄X宝带到寺江村江中屯交给派出所的民警。16、证人滕丙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8时左右,滕乙打电话告知,让其到滕乙家中集中后到樟木街抓盗窃滕乙军摩托车的男子,其和滕乙、滕乙杰先后来到滕乙家,滕乙告诉其抓偷车男子由滕乙叫来的几个来宾男子做,其他事情已安排好,抓那个男子的目的是想在那个男子身上弄点钱。当晚9时滕乙从贵港市回到家中。滕乙便驾驶比亚小轿车搭其和滕乙、滕乙杰来到樟木卫生院附近等候滕乙叫来的那些来宾男子到来。那些来宾男子驾驶一辆面包车来到后,便一起来到西街网吧,其看到盗窃滕乙军摩托车把那个男子坐在网吧门口的一辆摩托车上,便下车指给从面包车上下来的三名男子看,那三名男子便过去把已逃跑的那个偷车男子抓住并拖回面包车上,后其和滕乙及四名来宾男子驾驶面包车押那个偷车男子经山北乡的公路往来宾市石牙乡方向走,而滕乙杰和滕乙驾驶滕乙的小轿车去贵港。到了石牙乡的一个山坡,其和滕乙及四名来宾男子押送偷车男子来到山坡上的一座房子。在房子里,滕乙问那个偷车男子为何被抓,那个男子说不知道?一个来宾男子便过去踢了两脚那个偷车男子,并让那个男子跪下,并威胁要弄死那个男子,后滕乙告诉那个男子滕乙军摩托车被偷的事情,那个男子才醒悟过来。第二天凌晨1、2时,其听到滕乙打电话和滕乙商量赎金的事,滕乙接完电话后便与那些来宾男子商量赎金事情,后滕乙告诉其那些来宾男子要3万元赎金,其便说让偷车男子打电话回去向家人要钱。2、3时,其过去问那个男子是否盗窃滕乙军的摩托车?那个男子说没有偷,但知道谁偷,可以叫那个人把摩托车送回来。后来那些来宾男子想要那个偷车男子家人送钱来,便殴打那个偷车男子并让那个男子打电话回家向家人要钱,但那个男子不愿意给钱,另一个来宾男子便过来殴打那个偷车男子,但那个偷车男子的亲属还是没有送钱来。第二天下午4时,滕乙、滕乙、滕乙杰、韦乙、滕甲和一个其不认识的男子到来,见那个偷车男子的家属还不愿意送钱来,滕乙便用树枝殴打那个偷车男子,并叫那个男子跪下,跪到晚上8时多。其怕搞出人命,便对滕辉X、滕强X说送那个男子到公安局,滕乙、滕乙也同意,但是那些来宾男子不同意,后滕乙给了来宾人500元后,才离开那座山回来。17、被告人覃冠开的供述,证实2012年6月的一天晚上,覃X志打电话约其一起到樟木乡办事,不久,覃X志便驾驶一辆面包车来其家中接其,后又到石牙乡接两个男子后从东龙镇开往樟木乡。路上覃X志说其樟木乡的朋友滕乙的朋友的摩托车被偷,叫其等人去抓偷摩托车的人,其和两个石牙人也同意。当晚10时到达樟木街一个网吧时,已有几个人在等候,后一个樟木人指向一个在网吧上网的男子,两个石牙乡男子和几个樟木人便过去抓住那个男子,并拖到车上,然后押往石牙乡。车到思灵乡甘棠村口时,其回家睡觉,覃X志等人便押着那个人往石牙乡方向走。第二天8时,覃X志打电话说已将那个男子带到石牙乡山上的一间房子关着,叫其带几瓶水过去,其便带几瓶矿泉水到达那座山,见到那个男子被关押在那里,樟木乡的几个人正在审问,后到了晚上都不见那个人的家属送钱来赎,樟木乡的人便打算放那个男子回家,并给了覃X志几百元钱后,让覃X志和其等人回家。1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证实被告人覃冠开等人对被害人黄X宝实施非法拘禁的现场地点、状况。19、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被害人黄X宝的损伤属轻微伤。综合证据被告人覃冠开因涉嫌伙同韦甲、何某某、梁某某、韦X军盗窃耕牛后在逃。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覃冠开到贵港市公安局打听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覃丁的情况时,被贵港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覃冠开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证实:1、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覃冠开到贵港市公安局打听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覃丁的情况时,被贵港市公安局抓获归案。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覃冠开出生于1965年7月12日。案发时已达应负刑事责任年龄。3、交款收据,证实被告人覃冠开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吻合,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冠开伙同他人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冠开犯绑架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覃冠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冠开犯绑架罪、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覃冠开犯绑架罪,属“情节较轻”,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犯盗窃罪,数额较大,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被告人覃冠开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覃冠开在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参与绑架、盗窃耕牛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冠开在参与绑架、盗窃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覃冠开在参与盗窃过程中,具有流窜作案和用赃款赌博的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覃冠开主动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覃冠开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刑期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合并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3月21日起到2016年3月2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对被告人覃冠开主动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胡献审判员:胡朝英人民陪审员:蔡坚
书记员:陈银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