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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谢荣辉、谢俊茂绑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汕中法刑一初字第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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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绑架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1,男,汉族,1973年5月2日出生,户籍地同上。系被害人谢某4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2,女,汉族,1970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地同上。系被害人谢某4之母。诉讼代理人郑会新,广东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荣辉,男,汉族,1990年9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汕头市龙湖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涉嫌犯绑架罪被逮捕。指定辩护人许翠虹,汕头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俊茂,别名谢俊杰,男,汉族,1990年2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汕头市龙湖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绑架罪于同年4月6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卢英,汕头市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人谢少浩,别名谢少洁,男,汉族,1988年8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汕头市龙湖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绑架罪同年4月6日被逮捕。辩护人洪树涌,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松法,男,汉族,1954年3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身份证号码4405211954********,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下头合村中兴路4巷**。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2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上列被告人均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汕检刑诉[2012]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荣辉、谢俊茂、谢少浩犯绑架罪,被告人谢松法犯窝藏罪,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1、谢某2以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绍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荣辉及其指定辩护人许翠虹、被告人谢俊茂及其指定辩护人卢英、被告人谢少浩及其辩护人洪树涌、被告人谢松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1、谢某2及其诉讼代理人郑会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谢荣辉辩解自己没有打被害人头部,也没有点火。被告人谢荣辉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荣辉具有如下酌情从轻的情节:1、本案的犯意是谢俊茂提出的;2、谢荣辉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谢俊茂辩解火是谢荣辉点的。被告人谢俊茂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俊茂无前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少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谢少浩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谢少浩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其行为构成抢劫罪;2、谢少浩在其他被告人的招引下参与作案,应认定为从犯;3、被告人谢少浩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谢少浩系初犯,偶犯。被告人谢松法辩解对其儿子的事情是不知情的。被告人谢荣辉、谢俊茂、谢少浩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年初,在广州打工的被告人谢荣辉因经济拮据,与在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的被告人谢俊茂、谢少浩通过QQ方式密谋绑架人质,勒索财物,并商定以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锦彬牛肉店”的谢某4为绑架对象。2012年2月25日,被告人谢荣辉从广州返回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与被告人谢俊茂、谢少浩一起商量作案事宜,并购买口罩、手套、羊毛帽、绳子、匕首、手机卡(号码列137××××****)等作案工具。2012年2月29日凌晨,被告人谢荣辉、谢俊茂、谢少浩携带事先准备的上述作案工具及木棍、汽油等物品,窜到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中三合村三头路“智君公庙”附近,商定以送餐为由诱骗被害人谢某4前来,由被告人谢荣辉、谢少浩在“智君公庙”附近守候,被告人谢俊茂到路口望风并确认被害人谢某4后实施绑架。凌晨1时许,被告人谢荣辉拨打电话至“锦彬牛肉店”,当被害人谢某4驾驶摩托车到达“智君公庙”时,被告人谢俊茂即电话通知被告人谢荣辉、谢少浩,但被告人谢荣辉、谢少浩因故而未能动手,被害人谢某4见无人便驾驶摩托车返回。2时多,上述3被告人重新准备后再次打电话到“锦彬牛肉店”,诱骗被害人谢某4前来,当被害人谢某4驾驶1辆粤D×××**的白色创新牌CX125T—5A两轮摩托车到达上述地点时,被告人谢荣辉即用木棍朝被害人谢某4的头部猛击致其倒地,被害人谢某4起身逃跑,上述被告人惧怕事情败露,被告人谢荣辉继续持木棍击打被害人、被告人谢俊茂持匕首对谢某4连刺数刀,被告人谢少浩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共同致谢某4死亡。随后,被告人谢荣辉、谢俊茂、谢少浩驾驶被害人谢某4的摩托车将被害人谢某4的尸体转移至澄海区莱美路坝头路段宜华木业工业区一废土堆,从尸体上搜走现金人民币100多元及黑色iphone4手机一部。接着,3被告人用编织袋套住被害人谢某4头部,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淋在谢某4尸体上并点燃后逃离。之后,三被告人将被害人谢某4使用的黑色iphone4手机及摩托车分别丢弃在金鸿公路大桥及下埔桥闸管理处河里,并将作案时3被告人所穿的衣物转移至市区金叶岛新溪河水闸附近焚毁。2012年2月29日,被告人谢松法在得知其子即被告人谢俊茂与被告人谢少浩已被公安机关追捕的情况下,于当天上午9时许携带现金人民币1万元至汕头市区庐山市场附近,分别交给被告人谢俊茂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谢少浩1000元,供他们逃离汕头。2012年3月27日晚11时许,当被告人谢俊茂再次潜回家中收拾衣物时,被告人谢松法未向侦查机关报告,继续帮助被告人谢俊茂逃逸。2012年3月3日,被告人谢荣辉、谢少浩在广州市广园客运站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谢俊茂在揭阳市流沙镇一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谢某4因严重颅脑损伤并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白色创新牌CX125T5A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54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的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书,证明案件来源及立案情况。2、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警队(2012)汕龙公刑技勘字7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侦查机关对现场进行3次勘查的记录。(1)2012年2月29日的勘查:在中三合村一八队关帝庙理事会后墙的墙根下见有一部天翼牌黑色手机,在垃圾堆潮湿的雨水路面上见有范围为90cmx70cm血迹及撒落的粿条残迹;关帝庙后荣兴北路八巷墙外潮湿的雨水路面见多处血迹;(2)2012年3月4日的勘查:在澄海区莱美路宜华木业工业园坝头路段,雅德玩具公司斜对面路旁一编号为莱芜线17号的高压电线塔杆处有一堵150cm高矮墙东南侧废土堆上,仰卧一具被烧焦的头东脚西的男尸,脚上着一双波鞋。(3)2012年3月12日的勘查:中三合村一八队理事会前腌制池旁与小树、野草及坛坛罐罐间有一塑料袋,内有一白色塑料袋,内有粘有血迹的夹棉布片;有一带黑色刀鞘长32cm,柄长13cm,宽3.5cm单刃带血尖刀,刀背上有锯齿;有一宽2cm,长2000cm红色扁带、两双白色手套。现场提取尖刀一把、红色扁带20米、白色手套两双。3、现场照片:反映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中三合村三头路“智君公”庙附近的概况,新溪镇中三合村一八队菜场地面血迹、荣兴北路血迹、现场遗留的手机、作案工具位置、尖刀、红色扁带、白色手套、抛尸地点、尸体焚烧情况、抛弃摩托车地点、购买手机地点、购买刀地点、焚烧血衣地点等。4、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龙公(司)鉴(尸)字[2012]2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检见死者谢某4全身体表碳化,头发烧焦,面部呈黑色,面部口鼻腔附近可见烧焦塑料片。右前胸腋前线可见8cm×3.5cm裂创,深达肋骨。左侧背部可见4cm×2.5cm裂创,创腔深达胸腔,以上创口创角一钝一锐;右肩部可见4cm×2.5cm裂创深达肩胛骨,创口较表浅未入胸腔,左上臂可见裂创,较浅,创角一钝一锐。左上臂、双侧腹股沟及右大腿表皮碳化、崩裂,双下肢碳化。开颅可见枕部头皮下血肿3×3cm;右侧额颞部蛛网膜下腔出血,范围约13×10cm;枕部可见约50ml的暗红色蜂窝状血凝块。气管切开未见烟灰及碳末。开胸可见左背部裂创深达胸腔致左肺下叶贯通创进小叶,创腔内可见左侧支气管及伴行小血管断离。根据尸体检验,死者谢某4因钝性外力致枕部头皮下血肿、右侧额颞部蛛网膜下腔出血;左背部、右肩胛、左胸部及左上臂组织损伤,符合单刃扁平锐器作用所致;其中左背部裂创深达胸腔致左肺下叶贯通创合并左肺下叶支气管及伴行小血管离断。鉴定意见为谢某4因严重颅脑损伤并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5、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DNA)字[2012]47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1)案发现场血迹的基因分型和被害人谢某4的肋软骨的基因分型一致;(2)被害人谢某4的肋软骨的基因分型符合谢某1与谢某2两人所属个体的生物学后代。6、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DNA)字[2012]57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1)现场提取的黑色匕首刀刃部位上的血迹检材的基因分型与被害人谢某4的肋软骨的基因分型一致;(2)匕首刀鞘外侧脱落细胞1号检材检出未知名女性的基因分型;(3)现场提取黑色匕首刀柄部位的脱落细胞未检出有效基因分型,无法比对。7、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调取证据清单,证明2012年3月29日向被告人谢松法调取电脑主机1台(组装)。8、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警队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查获被告人谢俊茂使用的台式组装电脑1台,经过检查分析,在该送检电脑主机内置的HITACHI品牌硬盘中发现QQ号码为46×××34的聊天记录与案情相关的情况。9、被告人谢荣辉、谢俊茂、谢少浩的QQ聊天记录:谢荣辉、谢俊茂、谢少浩三人通过一个只有他们三个成员的QQ群,2012年年初开始讨论商议作案的对象、时间、地点、分工等相关问题。谢荣辉提出“绑架下三合牛肉店的儿子怎么样?我来做主谋。”谢俊茂提出地点定在“百佳旁边的鬼屋”,提议让被绑架人的家长带60万自己开摩托。谢荣辉提出“抓到人,砍手给他父母,东西给了,再打电话,敢报警等着收尸,我们玩命之徒,死无所谓,想报警就一命赔一命。”等。10、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调取号码为150××××****(谢少浩)/150××××****(谢少浩)/159××××****(谢俊茂)/137××××****(购买的动感地带)的通话记录。证明号码为137××××****于2012年2月29日1时15分至2时28分与号码8620×××5、189××××****(被害人店里电话)多次通话的事实;证明被告人2012年年初用手机上网的事实。11、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抓获被告人谢少浩时扣押的诺基亚N72黑色手机1部、铁锨2把、手套4双、口罩3个。12、被害人家属提供的摩托车车证,证明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的型号及车牌号码为粤D×××**。13、侦查机关在金鸿公路卡口提取的相关视频截图,证明2012年2月29日2时26分,1辆车牌号粤D×××**的白色摩托车上坐有4人,其中3名戴羊毛帽口罩的男子经过该路口,经被告人谢荣辉、谢俊茂、谢少浩辨认,确认是他们作案后从现场将被害人拉到澄海莱美路宜华木业工业园坝头路段一废土堆抛尸的路上被拍摄的。14、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汕价认涉涵[2012]A0313号价格鉴定书,证明白色创新牌CX125T5A摩托车1辆(车牌号粤D×××**),价值为人民币5154元。15、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的《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的破案经过以及4名被告人被抓获经过。16、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的补充说明》,证明被告人谢荣辉带路指认抛尸现场的事实。17、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制作的视频资料,证明被告人谢荣辉带侦查人员指认抛尸地点、案发现场以及对被告人谢荣辉、谢俊茂、谢少浩的审讯过程。18、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证明被害人及4名被告人的身份基本情况。19、证人谢某3的证言:2012年2月29日凌晨1时30分许,我们店里有人打电话过来叫外卖,当时是谢某4用店里的手机接听的电话,他接完电话后就和厨师说煮四碗牛肉丸的粿条汤,每碗是十块钱,然后就先去送上一个电话的外卖。过10分钟左右,谢某4回到店里,直接去送那四碗粿条汤,不久谢某4就打电话到店里面,说找不到叫外卖的人,叫我打叫餐人的电话(137××******)出来拿外卖,我用店里的手机打了三四次电话给那个叫餐人,但是对方一直没接听,我就用自己的手机打短号给谢某4,说联系不到叫餐人,他就回到了店里面。过几分钟,那个叫餐人又打店里的电话,这次也是谢某4用店里的手机接听,我在旁边听到谢某4问对方是送到中三合村“智君公”那里,谢某4要求叫餐人出来拿外卖要将手机带上以便联系。谢某4挂完电话后,就把店里的手机拿上,然后骑着摩托车去送那四碗牛肉丸的粿条汤。过了15分钟,我看到谢某4还没回来,就用我的手机打电话给他,打第一通电话时是无法接听,后来打了好几通一直没人接听,我就没再打了。2时23分左右,我骑上摩托车载隔壁店里的谢锐锋一起去找谢某4。当我们开车沿四兴路拐进中三合村那条土路再往右拐经过中三合村“智君公”,想再出来四兴路的时候,谢锐锋叫我停下,他下车用手机在我们要出来的小巷地板照了一下,说地上好像有血,我调头用车灯照向地上,看到很多血还有打翻了的粿条和牛肉丸。我们就开往中三合村“智君公”那里,在附近没发现什么东西。后来我打电话给谢某4的母亲谢晓丽和父亲谢某1,对他们说我们发现的情况。接着我们继续在“智君公”那里寻找,看到附近草丛有一堆血,旁边还有摩托车车轮的痕迹,再后来,谢某4的亲戚朋友就陆续赶到现场,我打电话报警。我们店里的电话8620****,因为铃声比较小,所以我们把它转接到手机号码为189××××****的1部黑色天翼牌手机上。摩托车驾驶证复印件相片经谢某3辨认,确认系2012年2月29日凌晨2时许,谢某4外出送外卖时所骑摩托车。20、证人谢某1的证言:2012年2月29日凌晨2时30分左右,我接到老婆谢晓丽电话,是用店里的电话号码(8620****)打的,她说我儿子凌晨送餐到中三合村老爷宫后不知去向。她到中三合村老爷宫附近寻找后,在老爷宫旁边看见了地上撒落有牛肉粿条。我听后立即赶往现场。有好多人在现场寻找,但找不到我儿子及他随身物品,包括他驾驶的粤D×××**摩托车。有人在现场周围找到了一把刀子,约30公分长,刀刃与刀柄是断开的,刀刃上有血迹,已提交派出所。当时是我儿子接的叫餐电话,对方讲的是潮州话,经校对,对方的叫餐电话为137××******。21、证人廖某1的证言:2月27号晚上下午一点多,有一个男青年来到我的店里说要买一张最便宜的手机卡。因为我店里最便宜的就是“动感地带”卡,一张是38元。于是我便拿了一张“动感地带”号码卡,用店里的手机将号码激活后,打出的第一个号码是店里的电话。激活后,我就把手机拿给他,他支付了钱就离开了。当时激活的电话卡的号码是137××******。证人廖某2对公安机关出示的12张混杂照片进行辨认,指出其中第8号照片中的男子(谢少浩)就是2月27日中午1点多来店里购买手机卡(号码为:137××××****)的人。22、被告人谢荣辉的供述:2008年,我父亲谢锦文到广州做室内装修施工,之后我们家移居到广州生活,我后来在广州读中专。近两年,父亲在广州的生意越做越差,我也偶尔听到他被外人追要货款等事情。父亲告诉我这两年生意差了,家里欠下一些钱。我自己也是在广州一家室内设计公司打工,但后来我觉得公司发展不大,就辞职出来打零工,也搞室内装修,但因为是打零工,所以收入很不固定,没办法帮到家里,于是我想到赚快钱,希望能帮补家里。我曾经想过借高利贷,但害怕无能力支付,于是就想到合伙去抢劫或者绑架他人,以这种方式来赚钱。2012年初,我向谢少浩和谢俊杰两个人提出借钱,希望他们能帮到我。结果他们没能帮到我,后来谢俊杰打电话联系我说,既然这样了,那不如我们找个人来绑架,这样来钱快,我同意并由他去寻找合适的目标。后来谢俊杰就对我说可以找“锦彬牛肉店”老板的儿子下手,我同意并打电话将这个想法告诉谢少浩,之后我们用QQ的方式联系。我们开始是准备抢劫老板儿子,因为抢劫肯定抢不到多少钱,为了达到我们一次就获得更多的钱的目的,我们只有去绑架他。这个QQ群一开始建立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这次作案。因为我们3人关系比较好,所以我以我的QQ在案发前两个月单独建立了这个群组,后来因为要准备实施作案,需要经常联系,而打电话又很费钱,所以我们选择在QQ群上聊天商议。因为我工作的环境没有电脑可以让我上网,所以我一般都用手机上网联系。在案发前那段时间,这个群组就是我们聊天商议实施作案的聚集地。在QQ群里面我首先和谢少浩说我们要去绑架一个人,谢少浩就问谢俊杰要去绑架谁,谢俊杰就说绑架的对象就是“锦彬牛肉店”老板的儿子。因为当时我还在广州,所以我们约定这件事情的细节等我回汕后再详细聊,所以当时在QQ群里还没有谈到实施的细节问题。谢俊杰家里有电脑,如果没有上班,那他就是用家里的电脑和我们联系,如果上班了,是用手机上网和我们联系的。我回到汕头之后,我们在谢俊杰家商量,当时谢俊杰向我和谢少浩介绍了“锦彬牛肉店”老板的儿子的情况,说他们家做牛肉生意,肯定比较有钱,而且平时这个老板儿子用的手机也都是比较好的,从这点推断这家人有钱。然后这家人送餐都是老板儿子自己一个人在送,所以要骗他出来很简单,可以直接叫送餐就可以骗他出来。之后我们就一起商量找个偏僻的地点,后我们选择了“帝公庙”这个地点,因为这个地点晚上基本没人,地方空旷。因为谢俊杰是认识他的,为了不被对方认出,而且方便绑他身体,所以我们决定要先打晕他。我们三个人不开自己的摩托车,一方面是不被发现,一方面那小弟过来送餐,开摩托车,所以我们就用他自己开来的摩托车作案就可以。接着我们又商量说绑了人之后就带到新津河河堤旁那一带的废弃老别墅那里,看情况后就向他们家里人要钱。所以当时我们对于索要的数额还没有一定想法。我们商量了作案的细节之后,就商量需要实施这些事情的工具,包括口罩、羊毛帽、绳子、全新的手机卡、手套、汽油、刀还有手机。因为我们知道公安机关会侦查,所以全新的手机卡就是为了联系这个小弟和他的家人用的,而手机也不能用我们自己现在使用的手机,所以用了谢少浩以前用过现在没有再使用的一部诺基亚N72。口罩、手套、羊毛帽子、绳子这些是用来绑人的,以不被对方发现我们的真实身份。汽油是用来焚烧我们作案使用的衣物的。而刀就是用来威胁这个小弟和防止他反抗,我们用来防身的。我们商议一旦被发现了也不要出人命,但这个对象是认识谢俊茂的,所以没办法留活口。2012年2月26日下午我和谢少浩到澄海买了3顶帽子、3双手套和1条绳子,另外在国道公路口旁边摆地摊买了2把40公分长的刀。再到外砂镇政府附近花30元买了一张卡。29日凌晨,我们3人走路到了中三合村的老爷宫附近的巷口,我当时用谢少浩的手机打电话叫那个人送四份餐到老爷宫那里,没过多久送餐的人到了现场,当时刚好有人经过,我们没有动手,送餐的人就回去了。之后我们重新准备一下,还是由我用谢少浩的手机打给送餐的人说“怎么没看到那个送餐的人,快点送过来”。不到两分钟,送餐的人骑摩托车到了,谢少浩首先向送餐的人靠上去,送餐的人停下摩托车,我就用木棍往他身上乱打,谢俊杰用刀乱砍那个人,谢少浩就用手和脚踢打那个人。不一会儿那个送餐的人就躺在地上不动,地上还有血。我们看了都很害怕,谢俊杰叫我们跑,然后他去开送餐人的摩托车,谢少浩坐第二,送餐的人坐第三,我坐在最后,我将打人的木棍扔在老爷宫附近的地上。谢俊杰开车载我们经过了七合有种竹的堤子,然后我们开上金鸿公路到了莱美路口向右转往莱芜方向开。大约过了30来分钟,我们到一处有破损围墙的地方的时候,那个送餐的人从摩托车上掉了下来,我们便下车,拉着他的双手和衣服,把他从围墙的缺口处拖了进去,拖到里面的废土堆上,谢俊杰搜了他的口袋,从中找到了一部苹果手机和四十块钱还有一个打火机,谢俊杰把这些东西放到自己身上。接着我们用事先准备的汽油浇到了他的身上,谢俊杰用在他身上找到的打火机点燃,后我们就马上离开了现场。作案时用的匕首放在我们事先藏在那里的塑料袋里,和当时带来的绳子等物品一起塞在老爷宫附近的一堆杂草里的坛子边上。在回来路过金鸿公路桥上的时候,我从谢俊杰手上把送餐人的手机要过来,从桥上扔到了桥下的水中。我们回到谢俊杰家,谢俊杰骑他的摩托车拉着谢少浩,我骑着送餐人的摩托车,我们一起到外砂老桥上,把送餐人的摩托车从桥上扔到了桥下的水里。随后,我们到谢少浩家里,谢少浩从家里骑着摩托车,谢俊杰拉着我,3人往汕头方向漫无目的地在路上转了一、二个小时,后来我们到陈厝合的“新雅网吧”上网。我作案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34××××****。我们作案时3人都有带手套、羊毛帽,手套上均沾有血迹,由于怕公安机关查到,29日凌晨回来后3人开摩托车到金叶岛老别墅那里,连身上的衣服和鞋子一起烧掉了。后我们各自回家,我去了广州,到广州后谢少浩有联系我,说他也在广州,我就让他来我住的地方,我们两个人在一起。我们商量去四川成都,并买好了3月3号去成都的火车票,由于睡过了头,误了时间,没有赶上去成都的火车。我们便决定回到汕头,把那送餐的人埋了,于是我们在广州的一家杂货店买了两把铁锨、十双手套、一袋口罩,放在我的背包里,在汽车站附近准备买票的时候,就被公安人员抓了。23、被告人谢俊茂的供述:我和谢荣辉、谢少浩都是同学关系,我也就算只有这两位朋友,所以关系一直比较好,谢少浩的名字应该是谢少洁,因为之前入户口时候将“洁”字打错而变成了谢少浩。我在初中之前我的名字都是叫谢俊杰,户口当时也是入“谢俊杰”这个名字,后来家里将我的名字改成现在的谢俊茂。2011年农历12月二十几号,过年前,谢荣辉说父亲欠债想向我借钱,大概有二十几万,我说我没有并且提议说绑架我们村口“锦彬牛肉店”老板的儿子。到过年后谢荣辉再通过打电话联系我说要去绑架这个小子,并且告诉我他已经将这件事和谢少浩联系过了,谢少浩表示同意。案发前几天我们一起商量实施细节,我是通过我家里的电脑上网和他们商量的。我使用的QQ号码是46×××34。我们在QQ群上聊到我们目的就是要绑架这个小子,然后向他们家要钱,我先是提出向他们家要60万元,每个人平分得20万。我们聊到要将这个小子绑架去谢少浩之前在柏嘉半岛小区做保安的宿舍,但一直都觉得不合适,所以当时在QQ群上没决定下来,我们还在QQ群上聊到了一旦钱拿到,这个小子我们就要将他做掉,因为首先这个人是认识我的,他们家距离我们家就只有不到100米距离。我们一起商量后准备作案工具口罩、手套、羊毛帽子、绳子、胶纸、匕首、木棍、二瓶汽油,是那种500毫升的可乐瓶子、全新的手机卡以及谢少浩之前使用过的一部诺基亚手机。我们在作案的当天晚上10点左右先去踩点,后找到莱美路后来我们焚烧尸体的地方,见那个地方空旷,四周无人居住,并且有垃圾和土堆适合掩埋。2012年2月28日晚上快12点的时候,我和谢荣辉、谢少浩在去吃夜宵的路上途经“锦彬牛肉店”,我就先往店里看,发现我们要的这个目标好像不在店里。之后我们到谢少浩家里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后到“帝公庙”,我们将工具分开藏匿在不同的草丛里,之后就由谢荣辉打电话叫“锦彬牛肉店”送四份牛肉粿条到“帝公庙”。因为我们不确定这个小弟有没有在店里,是不是这次由他来送餐,而谢荣辉、谢少浩他们又不认识这个小弟,所以他们决定由我先到路口望风,然后用电话联系他们。一会那小弟开一辆白色女庄摩托车来了,我打电话给谢荣辉,告诉他就是我们要的那个小弟。但第一次谢荣辉他们两个没有下手,谢荣辉说当时他们面对面,他没办法下手,等到后来又突然有人开摩托车经过。于是就由谢少浩再打电话过去,反问他们怎么没送餐过来。过了不到5分钟,这小弟又一次来送餐。这次我拿1把匕首,谢荣辉拿了木棍,谢少浩也拿了1把匕首。那小弟停车在巷子口时,谢少浩招手示意他进入巷子,这时候谢荣辉就拿着木棍对着那小弟的脖子打下去,但那小弟并没有直接倒地,谢荣辉就继续拿着木棍对着那小弟的头部和背部连续击打,我们3人就同时冲上前去,谢荣辉用手里的木棍击打小弟的背部,我和谢少浩对他拳打脚踢。那小弟倒地一下之后又突然站起来往前面跑,结果被谢荣辉用木棍再次击倒在地,这次那小弟的血就喷到了我身上,我当时很生气,于是就冲上前去用手里的匕首对着那小弟的后背猛刺了一刀,但那个小弟还在不断的反抗,于是我又一次用匕首刺入这小弟的后背,这次他就不怎么反抗了,倒在地上吐血。因为那时还在小巷里,所以我和谢荣辉就将小弟拖到“帝公庙”前面的空地上,谢荣辉用胶纸去绑小弟的嘴,而我就将这小弟开来的摩托车推到空地上,谢少浩用粿条汤冲洗地面上的血迹。谢荣辉这时候还有搜这小弟的身,那小弟的嘴被我封了以后还是不停地流血,所以谢荣辉和谢少浩就用一个塑料袋将小弟的头罩住再用胶纸封。后谢荣辉将我们的作案工具装进一塑料袋子里并藏匿在现场附近。然后就先由我开摩托车,载谢荣辉、被害人和谢少浩离开现场。因为我不熟悉那某摩托车,所以半路就换谢荣辉去开。我们朝事先踩好点的地方开去,开到莱美路那个空地的时候,我们先将那个小弟放在地上拖进去。我们在他身上还搜到一部黑色iphone手机,当时那部手机一直在响,我想把它关机,但没办法。谢荣辉和谢少浩还拿了一个编织袋想将小弟装起来,但因为袋子太小没办法装下,所以就将袋子套着那小弟然后拉到土堆后。我和谢荣辉分别拿两瓶汽油淋在小弟身上,然后谢荣辉点燃。我们就原路返回下头合村,半路时候我们将小弟的摩托车藏在中头合村交接的草丛里。然后谢荣辉说他要回现场处理那些藏着的作案工具,我和谢少浩从我家里出来的时候开的是我自己的摩托车,我们出来的一路就发现“帝公庙”附近很多人,好像已经有民警在那里了,我们就通知谢荣辉不能回现场,并要他去开被害人那某摩托车和我们会合后将摩托车处理了。然后我和谢少浩来到外砂镇老桥头,谢少浩要我停车并开进一片空地,他打电话约谢荣辉到那里准备处理摩托车。等谢荣辉到达空地后,我们三个人合力将摩托车抬起丢进河里。谢荣辉在那里换了我们带的衣服后,我们回到我家里,我将所有作案的衣物打包成一大包,之后我开我的摩托车,谢荣辉和谢少浩开谢少浩的摩托车一起来到新溪河堤“金叶岛”附近的河边,在我的摩托车上放出汽油后点燃了我们作案的衣物。之后我们用被害人身上搜来的钱来到“长平加油站”加油。接着来到陈厝合村上网。当时我们知被害人iphone手机有定位的功能,我们在途经一条大桥的时候,谢荣辉将手机丢到河里。我打电话告诉我妈我在外面和别人打架,现在出事派出所同志要抓我们,需要逃跑去躲一段时间,叫我妈给我一点钱让我逃跑当路费,我妈就一直问我是不是因为昨晚“帝公庙”附近那件事,我告诉她说是的。所以我妈就叫我父带钱来给我,当时我爸就来到陈厝合村庐山市场那里,我和谢少浩两个人在那里和我爸见面,我爸给了我人民币9000元。因为谢少浩身上已经没有钱,他一开始还在等谢荣辉给他汇款,但我告诉他不能再耽误了,要马上逃跑,所以我爸就又给了谢少浩人民币1000元,我爸给我们这些钱就是要让我们跑路的。24、被告人谢少浩的供述:我自小的名字就是谢少洁,但因为当时入户口的时候,将我的名字打错,打成了谢少浩,结果我现在使用的名字就是谢少浩了。因为我从小家境不好,父母身体一直不是很健康,所以从小就没有什么朋友,身边的人都看不起我,谢荣辉就经常帮助我,我一直把他当成自己的兄弟看待。谢俊杰是我在一次车祸中帮助我,而且我母亲需要手术治疗的时候,没有人愿意借钱给我,只有谢俊杰的父母拿2000元借给我。后来谢荣辉几次提出向我借钱,我没有办法帮得上他,所以他选择要作案我只能帮助他。2012年2月23日晚上,我在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三合村的家里用手机上网(号码是150××××****)。通过QQ聊天工具,在网上与谢荣辉、谢俊杰闲聊。当时谢荣辉是在广州上的网,我跟谢俊杰都在汕头,聊着聊着谢荣辉说到他这段时间身上没钱,想向我们借钱,我跟谢俊杰说没有,谢荣辉说没钱回汕头一起去抢钱,我和谢俊杰都说好。我们确定了作案目标后就决定要实施绑架,因为去抢劫的钱没有那么快那么多,只有绑架才能一次性有足够的钱。且因为谢俊茂和这个作案目标是认识的,所以我们必须将他杀害。2月28日晚上8点左右,谢荣辉和谢俊杰就先后到我家找我,谢荣辉还带来了1段木棍。当晚10点左右,我们将准备好的两把刀、手套、羊毛帽、绳子、汽油装在一个塑料袋里,3人开2辆摩托车来到“智君公”庙那里,将装作案工具的袋子藏在“智君公”庙附近的草丛里,然后把摩托车开去放在谢俊杰家里。2月29日凌晨0点多,我们3人从谢俊杰家步行到“智君公”庙那里,拿出我们放在那里的作案工具,然后谢荣辉拿出了装新买的手机卡装在我的“诺基亚”N72手机里,打电话给“锦彬牛肉店”,让他们送四份粿条到中三合“智君公”庙这里。然后,谢俊杰和谢荣辉带上口罩、羊毛帽、手套,我只戴了羊毛帽和手套,谢俊杰跟我们说他要去中三合村和下三合村交界的路上等,如果我们要抢的人送餐来了就打电话给我们。我拿了1把匕首,并拿起木棍,谢荣辉拿了1把匕首,我们2人分别躲在“智君公”庙附近的小巷子里,等送餐的来。大约20分钟左右,谢俊杰就打了我的电话说送餐的来了,我见送餐的开了1辆“白沙”摩托车从我躲着的巷子口经过,谢俊杰也跟着送餐人的后面跑到我身边,送餐的人开着摩托车在“智君公”庙附近转来转去,但我当时没鼓足勇气,所以不敢出去。送餐的人转了一会儿,看见没人就回去了。我们走出来到“智君公”庙前面那里,谢荣辉和谢俊杰商量一会儿,然后过来跟我说让我把木棍拿给谢荣辉,谢俊杰拿1把匕首,再等送餐的过来时我把匕首藏在背后去接头给钱,他们两个人去打送餐的人。商量好后谢荣辉就再打电话到“锦彬牛肉店”叫他再送餐过来。谢荣辉就拿了把木棍,谢俊杰拿了1把刀,两个人藏在一条巷子里,我把羊毛帽和手套脱掉,把匕首插在背后的裤头上,藏到另一条巷子里。过了一会儿,送餐的人又开摩托车过来,我就走出去,送餐的那个人就停在我旁边,这时谢荣辉和谢俊杰从后面的巷子里冲了出来,谢荣辉拿木棍打了送餐的人好几下,那个人就捂着头部倒在地上,谢荣辉继续拿着木棍殴打他的背部,谢俊杰就拿着匕首站在谢荣辉的身边,我看见那个人吐了一口血就往“智君公”庙方向跑,跑了几步被谢荣辉拉倒在地,谢荣辉拿着木棍继续往那个人身上乱打。这时,我跑去“智君公”庙前面那里,想去看看有没有人来,谢荣辉和谢俊杰就继续殴打送餐的那个人,我看见没有人来就跑回去,看见那个人倒在地上不动了,谢俊杰就把手上的木棍扔在地上,然后叫我赶紧把那个人拖到“智君公”庙里边去,并把我的羊毛帽和手套还给我,我戴上羊毛帽、手套后和谢荣辉把那个人拖到“智君公”庙烧纸钱的炉子旁边,谢俊杰把那个人开的摩托车也推过来。谢荣辉说我们要赶紧跑,然后就由谢俊杰开那个人的摩托车,我坐在谢俊杰后面,那个人夹在我后面,谢荣辉坐在最后面,并带上了那瓶汽油,我们沿着村里的小路开摩托车逃离现场。我们来到上三合村的一条小路的时候,就摔倒下去,然后我就跟谢荣辉调换了一下位置,还是由谢俊杰开车,那个人还是夹在我跟谢荣辉中间,继续逃跑,经过七合村的竹堤来到金鸿公路上往澄海方向开去。这时我就用羊毛帽罩住了自己的脸。大约过了半个小时,我们开摩托车来到一条两车道的水泥路,旁边有一个垃圾堆和一个土堆,我们就在土堆那里停了下来,摩托车一停下来那个送餐的人就倒在了地上。我问谢俊杰:“那个人是不是死了?”谢俊杰说:“那个人一定是死了,我刚才向他背后刺了四刀。”我们3人就先搜了送餐人的身,在他身上搜出了1部苹果牌手机还有百十块钱。我在附近捡了一个编织袋,准备把那个人装在袋子里,但是因为袋子太小装不进去,我们就用袋子套住那个人的头部,后把那个人拖到土堆旁。谢荣辉说:“赶紧把他烧掉。”并拿了我们原先准备的汽油泼在那个人身上,用打火机往那个人身上点火,火势一下子就很猛,谢俊杰就驾驶那个人的摩托车载我和谢荣辉逃离抛尸现场。我们开摩托车经过金鸿外砂桥时,谢荣辉就把刚才在送餐人身上搜到的那部苹果牌手机扔到桥下面去,我们把摩托车开到新溪镇下头合村的一草丛里藏起来,后步行到谢俊杰家里。在谢俊杰家里我们把身上沾到血的衣服换掉,放在家里。谢俊杰叫谢荣辉去把刚才扔在下头合村的摩托车开去藏起来,所以谢荣辉没有换掉衣服,我们带了一套衣服准备等一下给他换。谢荣辉就步行去下头合村开摩托车,我和谢俊杰开摩托车出来,准备等一下谢荣辉把摩托车藏起来后载他回去。我们来到下头合村村口时,看见中三合村那个方向有很多人和车,我们很害怕,开摩托车往外砂镇的方向去,并打电话叫谢荣辉把摩托车开到外砂老桥那里。在外砂老桥那里汇合后,我们开摩托车来到外砂老桥外砂河中间的一个平台上,三个人合力把那个送餐的人的摩托车抬过栏杆扔到外砂河里面,谢荣辉换掉了身上的衣服,我们3人开谢俊杰的摩托车回到谢俊杰家里。后我便开我的摩托车载谢荣辉到我家里,我们2人商量说要把我们作案时穿的衣服处理掉。谢荣辉就打电话给谢俊杰,叫他带上我们作案时的衣服,到新溪文化中心汇合。后3人开两辆摩托车来到汕头市新津河堤旁边废弃的别墅河边,拾了一个玻璃瓶从摩托车取了一些汽油把我们作案时的衣服烧掉。然后我们去长平加油站加油,路上我听谢俊杰说刚才在那个送餐人身上搜到了106元人民币。早上7点多,我们商量要离开汕头,后我们就各自回自己的家收拾衣服,我向我妈拿了六百块钱,后坐车去广州。3月1日晚,谢荣辉打电话叫我去广州找他,我当晚就坐地铁到广州,在谢荣辉父亲租住的房子住,后我们商量要跑去四川成都。3月3日上午我们因为起床晚了,错过了发车时间,我们两个人就商量要回汕头,把那天晚上我们抢劫杀死的人的尸体埋掉。于是我们买了工具,大约中午10点,我们到广州火车站附近的汽车站,定了中午12点半的车回汕头,当我们在车站附近闲逛的时候就被警察抓住了。当时作案使用手机里的卡是我们新买的,号码多少我不知道,那张卡作案后被谢俊茂扔掉了,手机就在我的背包里。案后我逃离汕头的时候,谢俊茂父亲有给我现金人民币1000元,当时是谢俊茂的父亲在庐山市场跟我们见面的,谢俊茂的父亲拿给我的。25、被告人谢松法的供述:2012年2月29日早8点左右,我到汕头市龙湖工业区F6八楼伟星服装厂上班,9点多我接到我老婆谢楚卿的电话,说家里有事你赶快回来,我接电话后就驾驶摩托车回家。我老婆着急的对我讲俊茂、少浩两人要去珠海找工作,急等着钱用,要我赶快送钱给他们。我问她到底是什么事,我老婆才说不知道下三合“锦彬牛肉店”儿子出事这件事是否他们做的,叫我赶快送钱给他们,并将一万元现金交给我。我也很着急,拿了钱就驾驶摩托车往陈厝合走,到了陈厝合附近,我就接到俊茂的电话,他问我在哪里,我讲在陈厝合市场,然后俊茂就说看到我了。见面后我本想找个地方坐下来问他们到底是什么事情,俊茂和少浩都很着急,问我有没有拿钱来。我从口袋拿了一万元出来,准备给俊茂时俊茂说少浩也没钱,我就先给了少浩一千元钱,剩下的钱就给俊茂拿去。我说送他们到车站,俊茂说不要连累到我,后就自己走了,我追在后面叫他,他也没理我。他们走后我一直没办法联系上俊茂,我心里估计“锦彬牛肉店”儿子被人打死一事很可能是俊茂和少浩他们做的。2012年3月27日晚11点多,谢俊茂突然回家,我问他什么事他也不回答,就直接拿衣服后离开家里,我当时一时糊涂,没有制止他离开,认为这样才是帮他,事后也没有报警。我现在知道错了,我那样做不仅帮不了谢俊茂更是害了他,害了自己和家庭,也给民警办案带来更多的困难,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政府从轻处理。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另查明,被告人谢荣辉、谢俊茂、谢少浩的行为已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谢某1谢谢某2经济损失,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理由成立,但应依法确定赔偿范围及数额。经查,被害人谢谢某4农业家庭户口;被害人谢谢某4父亲谢谢某1973年5月2日出生;被害人谢谢某4母亲谢谢某2970年12月28日出生,谢谢某1谢谢某2育两个孩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广东省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之规定计算,可予支持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如下:1、丧葬费32788元÷2=16394元(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2788元/年,计算6个月);2、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5000元,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提供相应费用支出的凭证,故酌情对其部分交通费、误工费的支出予以支持,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为7890.25元/年×20年=157805元;4、摩托车的损失费78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86999元。被告人谢荣辉、谢俊茂、谢少浩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共同侵权,应负赔偿责任。按照上述3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被告人谢荣辉、谢俊茂二人应各负40%的赔偿责任,被告人谢少浩应负20%的赔偿责任。按照上述赔偿总额,被告人谢荣辉、谢俊茂应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74799.6元。谢少浩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7399.8元。被告人谢荣辉、谢俊茂、谢少浩对赔偿总额18699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提供的有关户口簿、身份证明、相关摩托车购买凭证、车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属赔偿的范围,依法不予支持;主张要求赔偿抚养费的请求,因2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能举证与被害人谢谢某4扶养关系以及谢谢某1谢谢某2无劳动能力,故对此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荣辉、谢俊茂、谢少浩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绑架他人,造成他人死亡,并于事发后焚尸,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谢松法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提供财物帮助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被告人谢荣辉持木棍殴打被害人头部,谢俊茂持刀对被害人的背部连刺数刀,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凶手;上述2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论罪该杀,鉴于被告人谢俊茂系被招引作案,可给予改造机会,但被告人谢俊茂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大,可对其判处死缓限制减刑。被告人谢少浩参与密谋,购买作案工具,在作案中积极配合同案被告人,也系主犯之一,对其依法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被告人谢少浩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谢少浩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而构成抢劫罪的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谢荣辉、谢俊茂、谢少浩作案前对绑架被害人后向被害人家属勒索财物进行了严密的策划、并始终按密谋的分工和步骤作案,并直接制服挟持了被害人,主观上有绑架他人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虽然在被害人死亡后,3被告人因害怕而没有向被害人家属勒索钱财,但这并不影响绑架罪的构成。因此,上述辩护意见没有依据,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谢少浩的辩护人提出谢少浩应认定为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谢少浩参与密谋,购买作案工具,在作案中积极配合同案被告人,也系主犯之一,故上述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于3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3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予采纳。但鉴于被告人谢荣辉系本案的组织者,且系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凶手之一,所犯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谢谢某1谢谢某2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荣辉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谢俊茂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对被告人谢俊茂限制减刑。四、被告人谢少浩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五、被告人谢松法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谢荣辉、谢俊茂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谢某1谢谢某2人民币七万四千七百九十九元六角;被告人谢少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谢某1谢谢某2人民币三万七千三百九十九元八角。被告人谢荣辉、谢俊茂、谢少浩对赔偿总额人民币十八万六千九百九十九元负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款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向红审判员:陈瑛瑾审判员:欧树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