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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侯世英与被执行人铜川美特制造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耀执字第00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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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经济补偿金纠纷文书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侯世英,男,汉族,1955年2月16日生,铜川市耀州区人,住孙塬镇。被执行人铜川美特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阴耀荣,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世英与被执行人铜川美特制造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铜耀劳人仲案字(2013)第2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侯世英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仲裁书确认被执行人铜川美特制造有限公司应补偿申请执行人侯世英经济补偿金3200元,支付加班工资1872元,2012年11月份工资324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54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铜川美特制造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5446元的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铜耀劳人仲案字(2013)第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彦峰审判员:王建文人民陪审员:刘建

书记员:党军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