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玉朋。被执行人咸阳彩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彩虹路**。法定代表人李永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因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劳仲案字(2012)26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补偿共计57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咸劳仲案字(2012)26号调解书;(2013)咸秦仲执字第0000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志辉代理审判员:郭云鹏代理审判员:张丹
书记员:王军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