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段志鸿。被执行人陕西第一毛纺织厂咸阳市方圆医院。法定代表人李荣会,该医院院长。
(2012)咸民终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判决中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项折合现金7464元,以及判决第二项之16826元,共计2429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现双方已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9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代理审判员:郭云鹏代理审判员:张丹
书记员:王军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