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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段志鸿与被执行人陕西第一毛纺织厂咸阳市方圆医院医疗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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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段志鸿。被执行人陕西第一毛纺织厂咸阳市方圆医院。法定代表人李荣会,该医院院长。

(2012)咸民终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判决中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项折合现金7464元,以及判决第二项之16826元,共计2429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现双方已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9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代理审判员:郭云鹏代理审判员:张丹

书记员:王军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