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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巧云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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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组织卖淫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巧云,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7日作出(2009)高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巧云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巧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5次。

本院认为,罪犯李巧云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巧云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0年2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晏永娟审判员:高小林审判员:齐放

书记员:周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