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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 2013

被告人肖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退回案件决定书

(2013)涟刑决字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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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文书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转该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8日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收到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涟检刑诉(2013)504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被告人肖某某不能传唤到庭,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涟检刑诉(2013)504号起诉书的案件予以退回。

审判员:梁英姿

书记员:喻文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