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陆伟雄,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六监区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7日作出(2006)娄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伟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5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15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1月22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3年8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陆伟雄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陆伟雄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颜铁祥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陆伟雄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陆伟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玲审判员:贺冀平审判员:周四平
代理书记员:李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