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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门传好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门传好强迫交易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一中刑执字第2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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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文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门传好。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9日作出(2002)九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门传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01年2月4日起至2021年2月3日止。2004年12月30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洪刑执字第48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门传好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1年2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2006年7月30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洪刑执字第269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门传好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1年2月4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2008年7月30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洪刑执字第35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门传好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1年2月4日起至2017年5月3日止。2011年11月1日,本院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194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门传好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1年2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

天津市监狱于2013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门传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门传好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8月18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2月17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8月6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门传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门传好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1年2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绍桓审判员:张文艳代理审判员:张福宏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