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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周立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岳中刑执字第1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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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文书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周立,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初中文化,系累犯。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一监区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株荷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14年1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3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周立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周立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周立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立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3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强斌审判员:胡中岳审判员:许震鹏

书记员:肖芝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